律师观点
银行调高费用违反合同法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认为,客户在办理存款与银行卡的同时,等于是与银行签订了合同。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因此,银行单方面提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是违反合同法的。
董正伟进一步介绍说,持卡人进行同城跨行ATM取现对于银行来说是有好处的。提款人不用排队,银行业务效率提高,收益自然得到提升。
此外,以“发卡银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判断银行成本增加是不对的,因为A银行支付给B银行的同时,B银行也会支付给A银行该种费用,是互相可以抵消的。
董正伟认为,既然成本只有6毛钱,且银行还通过ATM获益了,那么同城跨行ATM取现手续费应该完全由银行方面承担,连2元/笔都不应该收取。 (记者张鑫张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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