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村环境立法是关键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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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村环境立法是关键

2010年07月27日 16:5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关注。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针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呈现出的全局性、严重性和复杂性,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直接或潜在影响的一种必然选择。解决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办法有很多。笔者认为,立法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关键。

  首先,目前我国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存在法律缺位。我国关于环境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需要出台一部“农村环境保护法”。

  我国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规定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及主要法律措施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当前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如《环境保护法》只是对涉及农村环境问题和污染治理,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规则不完善,缺少实施系统的支持,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问题考虑不足。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一些重要环境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如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都是空白。

  另外,我国已出台的影响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有相互“打架”的现象。如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保护基本农田做了规定,被称之为“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当时有关的一些法律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其中又缺少保护环境的实质内容,加之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过分强调经济政绩,结果导致在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生效后的几年里,经济发展的指标上去了,但耕地保护的目标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出现了一些地方乱占耕地、乱占基本农田、乱建开发区的新高峰。

  其次,我国已有的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过于原则、难操作等问题。实践证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立法时明显带有城市背景,如果用这些法律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就不像解决工业污染问题那样针对性强,执法时往往让人感到无从下手。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等是针对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制定的,而农村由于其地域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有别于城市和工业,有其独特性。如对造成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而对农村畜禽养殖场造成生活水体严重污染的,按照法律规定,能简单地就停业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吗?那成千上万头的奶牛、猪怎么办?是杀掉,还是移走?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同样,我国一些省市出台的有关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不到位。许多内容是照抄、照搬国家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本应弥补国家农村环境保护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遗憾的是却未能出台既符合当地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给农村环境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第三,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呈上升趋势,需要用立法加以遏制。从我国农村环境现状来看,生态环境形势比较严峻,农村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交叉,且相当严重。另外,农村还存在水土流失、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是点上的,而且是面上的。不仅严重影响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全面、系统地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立法是最好的选择。

  第四,我国农村环境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需要用立法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有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也发生在农村。农村是我们生产、生活离不开的“菜篮子”、“米袋子”和“水缸子”。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和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不言而喻,这就要求我们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证,通过立法,尽快出台“农村环境保护法”。

  立法是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关键。通过立法推动,能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通过立法推动,能够促进我国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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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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