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价格波动特别规定“特”在四方面——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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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波动特别规定“特”在四方面

2010年07月14日 11: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7月14日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特别规定》与一般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相比具有特殊性。

  负责人介绍,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相对,是指在特殊时期,针对特定行为,适用特别的程序和罚则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特别规定》与一般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是仅在特殊条件下适用。一般价格法律法规适用于常态下的监管工作,而《特别规定》则适用于价格异常波动时期。

  二是只针对特定违法行为。现有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如《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而《特别规定》只针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几类违法行为。

  三是处罚力度不同。相比现行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执法程序特殊。为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更加强调执法程序的及时有效性,因此简化了部分执法程序,并增加了必要的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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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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