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如何理解“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对于暂时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允许其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等方面工作。
对于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审查并分批公布名单;对于最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十八、不符合生产规模要求的企业是否可通过扩大生产规模达标?如不可以将如何进行整改?
《规范条件》明确按2009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对于生产规模达不到条件的企业,不能再通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扩大产能达到规模条件,鼓励企业通过与管理、资金、技术、资源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大型企业进行联合重组达到条件。
十九、企业如何申请?如何组织审查和公告?
企业首先编制《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详见《规范条件》附件),地方企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自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同时,企业需根据《规范条件》的环保要求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部门,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现有钢铁企业环保要求符合情况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与相关材料报环境保护部确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并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为什么要对已公示的企业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社会监督能够使企业切实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企业整体水平;对于不能执行《规范条件》的企业,社会监督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动态管理主要针对经过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其资格。因此通过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能够保障《规范条件》执行的公正、公平,增加执行过程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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