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虑满足经济发展的钢材需要和现有钢铁企业的装备和产能情况,规模条件普钢企业定为100万吨。由于特钢生产具有多品种、小批量、高合金钢比等特点,结合国内特钢企业现状,以粗钢规模30万吨及以上作为特钢企业规模条件,同时以合金钢比大于60%对特钢企业进行界定,对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特钢企业不设定规模条件。
十三、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为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实现企业与社会之间和谐发展,考虑规范条件的全面性,《规范条件》对钢铁企业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以及企业必须承担的依法纳税、给与职工应得报酬和福利等社会责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生产运行的基本条件,树立安全卫生观念,搞好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大局,同时也是企业文化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强调企业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十四、进行实质性联合重组的企业是否优先考虑纳入规范管理?
《规范条件》提出规范管理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因些,对已完成实质性重组、淘汰落后工作完成较好的企业,在符合规范条件的基础上优先纳入规范管理。
十五、纳入规范管理的企业都包括哪些?
《规范条件》对于目前我国所有钢铁企业(目前特指钢铁联合企业和冶炼企业),不论级别、大小、所有制性质、资产类别均纳入管理范围,真正做到行业规范管理。
十六、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将受到哪些限制?
根据《规范条件》,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允许其按照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加快淘汰落后等方面工作。
对于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包括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审查并分批公布名单,对于最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将在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发放、信贷支持、铁矿石使用及核准或备案项目、矿山资源和土地配置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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