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能否经受住“烤”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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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能否经受住“烤”验

2010年07月07日 17:18 来源:每日新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35℃、38℃、40℃……随着天气的“高烧”不退,翻开报纸、打开电视,“高温”已经变成了一个关注度极高的词汇。而此时和“高温”一起引发热议的,则是“高温作业”和“高温津贴”了。

  如此天气,虽然一部分人可以躲进空调房间里享受阴凉,可绝大部分人却不得不坚持在户外挥汗如雨,比如建筑工人、交通协管员、环卫工人等等室外工作者。

  然而据《人民日报》报道,就是这些把凉快让给别人,把酷热留给自己的可爱的人们,却大多数都不知道“高温津贴”为何物。

  提起高温津贴,相信您肯定会想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何现阶段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可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却与高温津贴无缘呢?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目前我国针对高温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在高温条件下工作可参照的全国性法规,就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其中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主要是厂矿企业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

  然而50年风云变幻,社会飞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这一《条例》却一直“暂行”了半个世纪。如此滞后且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的《条例》,在某些企业负责人的眼里,恐怕早已成为一纸空文了。

  当然,在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话,我们在这一《通知》里同样没有找到相关的惩罚条款。

  《劳动合同法》可谓劳动者的尚方宝剑,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内容,虽然我们可以把高温津贴理解成广义的劳动报酬,但是该法却没有直接提到“高温津贴”的内容,所以此项高温保障再次与直接法律依据失之交臂了。

  由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对高温劳动保护、高温津贴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执法部门执法无据。目前一些地方虽然下发了关于高温津贴的文件,但是此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现实情况下是否发放,大部分只能靠用人单位“自觉自愿”。这就是上文提到的为何有些地方、有些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可有些人却与高温津贴无缘的原因了。

  所以要想真正落实高温津贴,让老百姓最大限度地享受到高温下的关怀,最好的办法就是早日完善或重新制定法律法规,让高温津贴变成一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刚性要求,而不再是由用人单位自由裁量的、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另外超过多少度以后,一线员工可以回家休息也不再是法律法规中的一句空话。当然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做好立法工作之后,还要保障有效地执行与监管,只有多管齐下,才能切实保障人们在超高温下工作的福利与休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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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丽霞】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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