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在取消审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在保障监督制约的基础上,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简化了机动车登记的审批手续,减少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一是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前审批程序。原来,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事先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批准后进行变更,变更后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共有3个环节,需要往返车辆管理所2次。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办理程序上,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督,规定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不需进行事前审批,群众变更完后直接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并办理变更登记,只来车辆管理所1趟即可办结。这样比较切合实际,方便群众,减少群众的往返次数,同时进行事后把关,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唯一性确认也可以得到保障。二是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考虑到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特别是机动车登记系统统一版的应用,可以有效实现监督制约作用。对不属于核查系统内的进口车,取消了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避免群众在地市车辆管理所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来回往返。三是取消了停、复驶审批业务。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取消了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避免了在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之间多次往返。
五、问:在延伸服务窗口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延伸车管服务窗口、拓宽服务渠道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一是将汽车登记业务进一步向县级车辆管理所延伸。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规定县级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登记的基础上,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目前,全国有县级车辆管理所2145个。二是在机动车销售单位、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或者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对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允许设置车辆牌证窗口,群众办完车辆交易后可直接办理牌证。这项措施出台后,深受群众欢迎。一些地方如上海、天津、宁波等还将这一措施扩展至汽车销售商(品牌店)、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牌办证,规定车辆管理所要在机动车销售单位、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或者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群众购买、检验机动车后可以直接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机动车报废后也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三是为达到强制报废期或者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机动车,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公告等方式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告知服务。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机动车检验管理制度,对未按规定检验机动车的,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向群众告之相关规定,对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提醒群众及时前来办理,避免群众因不了解规定或者因其他原因忘记了办理期限,导致被处罚的情形。四是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目前,北京、成都等一些车辆管理所推出通过互联网预约机动车登记业务或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等服务措施,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工作规范规定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牌证,使群众越来越感受到车辆管理工作科技手段的应用给他们生活带来的便利。
六、问:在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面有哪些改进?
答:机动车号牌号码一直是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2003年以前,机动车号牌号码由车辆管理所按照排列顺序依次确定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发放。2003年9月,公安部推出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实行号牌号码由电脑公开自动选取,并可以在2个号牌号码中选择1个。2007年7月,公安部推出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至少从5个号牌号码中选择1个,并可以按规定继续留用报废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近两年,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断接到群众对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反映,希望进一步扩大选择号牌号码的空间。为满足群众这方面的需求,在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改进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取方式。一是扩大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将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同时,为了防止有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了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服务措施。规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有两种选取方式,机动车所有人可任选一种:一种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并可以至少从5个号牌号码中选取1个,机动车所有人选毕可当场领到号牌;另一种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确定,只要选定的号牌号码先前没有人使用,即可由本人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实行自编自选的,不向群众收取选号费,号牌工本费也保持不变。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机动车所有人自行编排选号可以在车辆管理所内进行,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编排确定,采用自编自选方式的号牌有几天的制作周期,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选择自行前往指定地方领取或通过邮寄的形式获得。自去年以来,天津等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试点工作。10月1日起,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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