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出台 明年8月1日实施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面临新变革
《反垄断法》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明年8月1日正式实施,汽车行业人士普遍认为的违悖反垄断精神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随之也将迎来变革。关于《办法》的修改意见已经由商务部出面在社会上广泛征集。作为全国汽车销售最集中最活跃的地区——广东省,汽车流通行业组织也开始了呼应。8月29日,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在此背景下举办了首届经销商系列论坛之《办法》修改意见征集会议,广东汽车市场、广东新协力汽车集团、南菱汽车集团等几大强势汽车销售集团的代表以及知名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总齐聚会议,就《办法》进行了热议。
与会人员指出,《办法》自2005年实施以来,市场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但也造成4S/3S的销售形态占据主流,厂家拥有了高度的销售控制权,经销商和消费者却不是最大的受益者。《反垄断法》出台,将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的利益,成为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武器,《办法》与有关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精神有悖,汽车市场将面临一场新的变革。
汽车市场,需要多少家品牌经销商?采取什么样的销售形态?原本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但由于2005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经销商与厂家原本对等合作的经济关系被颠覆了,转变为厂家主动、经销商完全被动的不平等关系。在8月29日的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举办的系列论坛上,与会的经销商老总均指出,《办法》实施对市场起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但也强化了品牌的垄断地位,厂家拥有了绝对权利,使得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经销商和消费者被进一步弱化,随着《反垄断法》的进展,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厂家权力更绝对
霸王条款阻碍经销商获利
“《办法》的核心就是品牌授权。拿到品牌经营权相当不易,其他只能由厂家说了算。比如厂家要求建设四五千平方米以上、投资达上千万元的4S店,尽管我们对这样庞大的投资存疑,但也只能听命。”与会人员普遍表达了不满情绪。
高额的建店投资,使得经销商在店面建成投入使用后,经营销售十分被动。目前汽车厂均按照产量增长的计划来设定经销商的数量,由于对未来市场以及自身的发展过于乐观,网络建设速度过快,导致同一区域出现了过多经销商。上海通用别克广物君豪总经理韦向军指出:“最终只能导致一种结果:不同品牌在竞争的同时,相同品牌也为了彼此的利益在进行恶性竞争。”
“目前是二、三级经销商比一级经销商做得更好,他们可以根据市场的形势,决定哪个畅销做哪个。但一级经销商由于厂家规定品牌销售,无法做到这点。”宝马汽车广东粤宝销售总监邢小平感慨地说。经销商是“案板上的肉,怎么都是个剁”“湿了脚就很难跑”。邢小平用本地俚语表达了经销商生存状态。
由于厂家有了高度的销售控制权,把握了经销商发展的命脉,经销商的赢利状况不再乐观。广东汽车市场服务总监刘特文表示这种情况必须要改变,“不能说厂家想建多少就建多少4S店了,有些店平均下来一年200辆车的供应量都没有,生存困难。而且土地资源稀缺、资金占用大等问题都要考虑。”广东新协力集团的李晓光经理认为:目前只有一些大汽车销售集团不被厂家把握命运,在内部进行资源调配,选择赚钱的品牌,舍弃亏本的4S店。“不仅要厂家选择我们(经销商),也要我们能够选择厂家。” 他说。
南菱汽车集团副总裁向寒松一针见血地指出,汽车销售目前是特许经营,按照规定,厂家应该开设自己的样板直营店。而目前厂家是用经销商垫付的资金,这不公平。此外,譬如区域联盟、跨区域销售、压货销售、进口车区域总代理等都是一种垄断管理。他表示,“《反垄断法》对厂家规定的4S店模式将是一种挑战。”
价格同盟
4S店忽悠了消费者
《办法》实施的初衷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实际上效果并不如想像的好。由于4S店的建设助长了垄断风气,消费者则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比如个别品牌的“饥饿”销售、加价销售在汽车市场已经屡试不爽,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正在为汽车厂家的忽悠买单。售后方面带来的问题尤为突出。与会代表透露,一些厂家会打着防止假件、保证维修质量的旗帜进行配件垄断销售,以使消费者集中到4S店里消费,但由于4S店的服务、配件在价格上有“商业联盟”之嫌,消费者也能切身地体会到有些4S店里的原厂配件价格高得离谱,服务质量并不能有保证,反而有店大欺客的现象。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汽车投诉的案件有增无减,大部分集中在车主对4S店服务的二次投诉。
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士曾表示,4S店统一价格的经营方式本身就不合理,加上单一的供货渠道,并没有给其他的汽车修理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也没有给消费者提供自由选择的权利,但在中国造成4S店大行其道的根源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
与会代表表示,经销商的销售、售后服务都受到厂家的约束,而且永远被摆在了市场第一线,消费者有任何投诉都先对准经销商,所以做经销商很痛苦,“两面不是人”。而一些4S店由于厂家压货的销售压力巨大,做好服务无从谈起。
4S店不可全面否定
期待更丰富的汽车业态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办法》导致的遍地4S店模式并不是一种最佳的选择,但与上世纪90年代的“一把遮阳伞就是一间店”的汽车大卖场和路边店相比,的确好很多。4S店模式的完全取消也是不可行的,多种模式都应该在汽车销售市场存在,好坏由市场去检验。刑小平指出,应该把经销商和厂家的地位平等化,双方站在同一利益上,而不是现在这样处于从属地位。与会人员呼吁,在汽车流通和服务领域应该造就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应该强化垄断。
向寒松举例说,国外汽车市场业态丰富,比如在美国,消费者遇到维修问题会直接找厂家,而汽车厂家也会在每个区域设置不同的汽车维修店,目前一汽奥迪正在引进这种模式。据悉,在2005年《办法》起草时,欧洲正出台《汽车销售服务新法规》,这个法规鼓励专业化销售和维修,但不设品牌壁垒,不强调3S、4S店模式,其理念和操作比《办法》要先进。《反垄断法》通过,《办法》必须进行修订,可以向类似欧洲法规的先进的方向靠拢。如果向后退恢复到原来的无序状态,还是不可取的。
他山之石
宝马通用遭欧盟反垄断调查
2002年,欧盟结束4S销售服务模式,改变指定汽车代理商的销售方式。而宝马和通用长期以来都要求其汽车销售商和维修店只能独家经营自己的品牌汽车。2003年,欧洲宝马汽车经销商协会提出诉讼,指责宝马汽车公司干涉其销售方式。之前,通用汽车公司也遭到投诉。欧盟对宝马和通用开始反垄断调查。随后,宝马和通用均作出让步,同意其代理汽车销售商和维修店在销售和维修自身品牌汽车的同时,可兼营其他品牌的汽车;同意使其维修网络更具开放性,只要符合条件的汽车维修商,均可加入其维修网络,获得相关的技术资料和零配件。
欧洲《汽车销售业管理办法》简介
汽车供应商可享有独家分销或选择性分销的方式。独家分销的特许经销商应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在经营区域外从事主动销售业务;但被动销售被允许。对于选择性分销方式,特许经销商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设立二级销售网点;允许从事多品牌销售业务,但必须设立单独品牌的展厅。关于售后服务:对于授权维修商,汽车制造商不得限制数量、经营地点;对于独立维修商,汽车制造商应提供所有相关的技术信息和培训,并允许使用所有维修零部件。零部件供应,允许维修企业使用质量相当的非配套零部件修理汽车。
“应该把厂家和经销商的地位平等化,站在同一利益上。现在经销商的脖子被卡得太紧了。”
宝马汽车广东粤宝销售总监邢小平
“汽车厂家制定了不少霸王条款,不仅经销商受到很大约束,对消费者也很不利。”
上海通用别克广物君豪总经理韦向军
“从4家4S店到6家4S店……4S店的扩张,最终只能导致经销商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
东风本田广物店总经理黄晓文
“不赚钱的项目就淘汰掉,不仅要厂家选择我们(经销商),也要(经销商)能够选择厂家。”
广东新协力集团的李晓光经理
“适当的管理是必要,但不能说厂家想建多少就建多少4S店。”
广东汽车市场服务总监刘特文
“《反垄断法》对厂家规定的4S店模式将是一种挑战。”
南菱汽车集团副总裁向寒松
“《办法》中不合理的规定损害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将会得到改变。”
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严斐(李光曼 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