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昨天(23日)宣布了今年北京市车船税的缴纳时间和方式。今年本市车船税将从10月1日起开始征收,纳税人依然要到银行网点的代收窗口缴纳,暂不实施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一般家用小轿车税额从每年200元增至480元
根据新的纳税标准,今年各类车、船的税额都有比较明显的调高。其中,各种载客汽车的每年税额分别为:大型客车600元;中型客车540元;小型客车480元;微型客车300元;摩托车12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吨位每吨96元。一般家庭用小轿车的税额由过去的每年200元增加到了480元。
新车还要去税务机关窗口申报缴纳
北京市地税局昨天表示,虽然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船税将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但鉴于本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刚刚出台,大部分纳税人已办理了机动车交强险手续,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暂不实施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
免税范围
市政府决定给予公交车辆免税优惠
根据条例规定,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等七种车船免征车船税。此外,由于本市目前正大力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政策,要加强对公交企业良性发展的扶持,因此,考虑本市实际情况,根据条例授权,市政府决定给予公交车辆免税优惠。
新闻解读
新车船税出现五大变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由于北京市政府迟迟未出台本市新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所以广大车主关心的2007年度车船税一直没有公布缴纳时间。今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本市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与旧条例相比,新车船税条例主要有五大方面的变化:一是简化了税制,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为车船税;二是改变了税种性质,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四是调整了征税范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车船不再免税,将非机动车船纳入免税范围;五是强化了源泉控管力度,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预计2007年车船税税额增一倍
北京市地税局地方税处有关负责人昨天透露,由于税额调高,预计今年的车船税总税额将大幅增长。去年本市全部车船使用税的征税额约为3.5亿元,而今年保守估计将增长一倍,达到7亿元以上。
缴纳方式 本年度车船税继续委托金融机构代征
对于2007年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税务机关将继续委托部分金融机构代征。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联网营业网点申报缴纳税款。
新车车船税自记载日期当月起缴纳
从今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车船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新购入的私家车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购置新车船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如果是9月买的新车,车主应该缴纳的税费是从9月开始的4个月,每月40元,一共160元整。
单位车辆须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地税机关目前正在向社会宣传车船税的缴纳方式和时间。特别是单位车辆,应积极做好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纳税人应采用变更后的车船税税源登记表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理车船税税源的信息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其中,对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原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并办理车船税源信息登记。对于单位车船,纳税人应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丢失车辆已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北京市地税局表示,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损失,如果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征期内未缴税 将收取违约金
据介绍,今年10月1日之前不在征期范围内,因此纳税人不存在漏报的问题。但是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征期必须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