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7日电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北京市首份《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目前正在网上征求意见中,该合同力图解决汽车维修业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无证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就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合同从汽车配件、私自用车、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交付使用方面做出了规定。
关于汽车配件:使用假配件修理厂应负责赔偿
汽车维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约定,修理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如果因为修理厂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修理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消费者自备配件送修,还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如果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私自用车:违反约定动用车辆须赔偿损失
合同约定,修理厂自接收待修汽车起到竣工交付送修的消费者之前,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都不能动用在修或待修的汽车。如果修理厂违反约定动用了车辆,须要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同时,修理结束时,消费者不能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延期接车。
关于维修质量:两次修不好厂家承担再修费用
汽车维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的修理厂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且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此外,消费者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关于交付使用:没有竣工证消费者可拒绝交费
汽车维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约定,汽车修理完工后,修理厂必须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否则不得交付使用,送修的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如果修理厂未按规定出具正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或工时费和材料费填写不清的,消费者也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革继胜 闫峥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