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实施的交强险费率,可能存在偏差。”
在6月17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交强险精算知识讲座上,中国人民大学精算专家孟生旺说,自去年7月份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交强险,首年定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费率标准主要依据过去商业三责险的经验数据和几家大公司的经验数据,存在着条款差异、分类差异和理赔实务差异,正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积累和经验判断,费率存在的偏差“在所难免”。
“而交强险定价在先、成本发生在后的特性,决定在此基础之上制定的交强险价格,仍然有待于经营结果的检验。”孟生旺称,目前不宜对现行交强险费率的合理性作出定论,因为赔付延迟的影响还很显著,对于最终赔款的估计产生较大偏差,必然会导致关于交强险费率合理性的评价存在较大的误差。
“理想的数据是过去三个年度的全国交强险经验数据。”这位专家指出,大约在三个业务年度后,即2009年7月,才能够对当前费率的合理性作出比较准确的评价,实施“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以后,有可能降低总体费率水平,对当前费率的整体性调整最好在明年7月之前进行,因为经验数据会相对可靠。
“只有数据信息越充足,预测结果才会越准确。”孟生旺解释道,根据国际经验和惯例,交强险定价首先是搜集数据,如保费、赔款、费用、费率因子等,随即进行整理和调整,然后确定总体平均纯保费和不同风险类别的纯保费,其次确定附加费用并计算出毛保费,待进行评估和检验后付诸实施,随后还要根据新的经验数据对费率进行调整。
“即使拥有三个年度的交强险数据积累,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调整。”孟生旺建议称,首先要考虑报案延迟、理赔延迟因素,根据实际的索赔次数和赔付额估计最终损失,其次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如物价上涨指数,根据最终的索赔次数和赔付额进行趋势调整。
然而,在目前只有商业三责险数据的情况下,要想还原交强险条件下的损失数据,还需要考虑到另外三重因素,孟生旺解释道,首先是考虑到法律基础的变化,例如从“有责论赔”到“无责赔付”的变化,影响到了索赔次数,道德风险也可能因此发生变化,其次考虑到赔偿标准的变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伤残赔偿标准的提高就会影响到赔付额,再者是责任范围变化,如免赔额、免赔率和限额的变化都会影响到索赔次数和赔付额,最后还要考虑到风险选择,即消费者存在的拒保现象,也会影响到索赔次数和赔付额。
对于目前存在的“分类设置限额”建议,孟生旺称,如果分别对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设定赔偿限额,可以降低保费。虽然交强险损失和费率变化具有随机性的特点,但如果风险控制措施得当,会出现降低的趋势,但费率底线不能突破,毕竟保险公司破产的损失最后还得由消费者承担。
6月15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从今年7月1日开始,交强险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的浮动,其目的是实现“奖优罚劣”,随即“获罚容易获奖难”的争议声音已经出现。
孟生旺指出,要想切实发挥交强险浮动费率“奖优罚劣”机制的作用,需要恰当处理公平性和支付能力之间的关系,即更多地考虑费率因子,如驾龄、年行驶里程数等等,同时需要公平保费负担,合理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如佣金按每辆车固定支付,不与保费挂钩。
“保费调整要平稳,避免大起大落。”孟生旺同时建议称,要防止因为实施“奖优罚劣”机制而不得不调整基础保费,并注意协调费率因子和奖惩系统间的关系,避免出现重复性的惩罚或奖励,同时增强交强险费率厘定过程的透明度,建议建立由保监会、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听证制度,公开影响交强险费率水平的关键信息,“可以预见,实施‘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以后,有可能会降低总体费率水平。”(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