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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无责赔付,交强险暴利的罪魁祸首?
2007年05月29日 08:47 来源:国际金融报

  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无责赔付是否合理?面对律师们的频频质疑以及媒体的连续讨论,中国保监会终于在5月22日以座谈会方式高调回应。

  针对以孙勇律师为首提出的“交强险400亿暴利说”观点,保监会财产监管部主任郭左践拿出了详细的数据进行反驳。但随后孙勇律师第二天更在媒体上声称保监会数据失真。

  抛开对于交强险盈利问题各执一词的计算方法和数据,被争论双方共同认可的观点是:如果取消无责赔付,交强险费率将会有较大降低。

  “无责赔付”是误读?

  事实上,自去年交强险条例发布之后,对于是否应该进行“无责赔付”便引发了社会大讨论。一位参与起草《条例》的人士称,设定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保监会的意思,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不同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中规定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400元。

  对于上述说法,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于2006年9月5日便提出质疑。他认为保监会此举属于对《道路交通法》的“误读”。保监会也完全可以通过“免责条款”取消对无责方所承担的400元的财产赔偿。

  今年“五一”前夕,李滨再次向保监会去函,建议重新核定交强险费率。但至今并未得到回复。

  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后,由于交通事故中单纯的财产损失占据很大比例,保险公司要为无责方400元的赔付支出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全责方的保险公司也要先垫付400元的损失赔偿,再与无责方的保险公司结算,增加了公司的业务量。

  因此,在这场论战中被指最大受益者的保险公司对于无责赔付也是不胜其烦。一位财险公司负责车险业务的人士称:“如果单纯车损的无责赔付能够取消,我们是很欢迎的。”

  保额高费率低是趋势

  但无责赔付条款也受到一些学者和专家的支持。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无责赔付是指对方有伤害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向对方赔付。尽管对方有责任,但处于强势地位的驾车者进行无责赔付,也完全是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这条规定也并不只是中国仅有的。

  座谈会上,在谈到成熟保险市场的一些做法时,郭左践向媒体介绍:“在中国台湾,无过错赔偿只针对人,并不针对财产损失;在欧盟,无论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人之间发生事故,都可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在明确划分事故责任人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无责方追偿垫付款。”

  尽管郭左践肯定:“如果拿掉无责赔付,交强险费率会下降。”但在费率的调整方面,他表示,根据保险公司的盈亏情况,保监会可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但无论盈亏与否,第一年的数据都不能清晰准确地说明问题,从国际经验看,至少需要3年时间观察分析,若连续盈利,就会相应地提高保险额、降低费率,若连续亏损,则要提高费率。

  根据成熟保险市场的经验数据,交强险的保额会随着市场的成熟、法规的完善以及社会进步不断上升,而费率会不断下降,这是发展的趋势。

  以日本为例,1955年此类保险的保额为30万日元,其后经过十几次调整,目前已经达到了3000万日元;韩国从19世纪60年代到现在也经过了10多次保额调整。

  “可以肯定的是,保额越来越来高、费率越来越低是大的趋势。”郭左践说。

  据悉,从今年7月1日起,交强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浮动费率。如果车主连续几年没有事故记录,保险费率将会逐年降低。此外,实施交强险浮动费率后,无责方的费率不会受到事故发生的影响。(安明静)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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