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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将出新规管理校车 渎职校长将要"下岗"

2007年01月12日 15:36

  昨日,广东省东莞市法制局公布《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市民可在1月25日前提交。

  根据《办法》,车辆须经当地镇区教育部门和交警部门审核同意方能投入使用接送学生,并且必须是在东莞入户注册(“粤S”号牌)。这意味着东莞市计划禁止非“粤S”车辆用作校车。如果学校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教育部门将勒令其关门停办。

  东莞市法制局昨日公布的《办法》首次明确作出规定,镇区应该将校车发展纳入当地公交发展规划。镇区可以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其管理参照公交车辆管理相关规定。而交通部门不仅要清理、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经营的校车,还要完善和发展公交网络,将公交服务覆盖到各学校。

  《办法》还明确了镇区政府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在东莞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的基础上,各镇区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学生托管中心等教学机构购买或者租用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乘坐人数大于或者等于9人(含驾驶人)的中型、大型客车都在管理范围之内。除了学校外,企业、村、社区、居委会等集体或者单位也可以自购、自备、承租校车,用于接送学生、幼儿。

  《办法》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而且车辆须符合检验合格并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有按照有关标准统一规定的明显校车标志、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

  《办法》规定,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就近招生的原则,清理不符合居住人口分布的办学牌照,严禁学校随意远距离跨镇街招揽生源;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校车源头管理,督促学校不得使用、租用无牌无证、未按有关要求检验、超载等违法车辆运送学生,督导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要到所属镇区教育和交警部门备案,由教育和交警部门登记车辆及其司机情况。

  《办法》对校车司机的资格和审核也作出严格规定。根据其要求,校车司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并无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责任。学校、学校以外校车管理者聘用校车司机,应当报告当地镇区教育和交警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并由教育部门对所有司机进行建档管理。

  该《办法》还特别强调了校车经营单位的责任。如果学校不履行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教育、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办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教育部门将责令其停办。(广州日报 王菁、李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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