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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部: 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2007年01月10日 15:31

  近日,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协作,逐步实现高速公路管理信息共享,提高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效能。各级交通部门可根据路网监控(管理)中心的建设情况,在已有的监控(管理)中心设置公安民警和交通路政管理人员联合值班岗位,共享路况、气象、交通管理措施、交通事故等信息,提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侦破治安和刑事案件等警务效能,提高对破坏、损坏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效率。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通行秩序的管理,严格查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疲劳驾驶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治安案件多发路段和服务区、收费站的巡逻,先期处置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卡、暴力侵害公路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等扰乱公路管理秩序的行为,打击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清偿工作;支持高速公路的正常维修工作,简化施工审批手续,加强施工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执勤执法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省级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制定和完善特殊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应急工作预案,统一道路通行条件认定标准,规范部门联动工作程序,依法采取限速、限车型通行、间断放行、封闭道路等分级交通管制措施,但应尽可能少封闭或不封闭高速公路,最大限度地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规范,对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根据需要逐步设置和完善交通信息采集、监控、诱导、气象监测、主线及匝道控制、信息处理与发布等管理设施。公安部门可借助高速公路及其收费站的监控设备,提高对交通违法、肇事逃逸、犯罪嫌疑车辆的发现和查处能力。

  通知强调,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和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救援预案,明确工作程序,定期开展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救援能力。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坚持快速反应、快速救援、快速勘查、快速撤除现场,预防和减少二次事故和交通堵塞。 (经济日报 郑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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