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发布消息称,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和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09年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根据要求,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后,依法获得准入资格的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必须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交相关的备案信息。
相关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车主信息档案系统、投诉信息收集反馈处理系统、质量信息决策跟踪系统和车辆识别代码(VIN)系统。
此外,相关汽车生产企业还需建立缺陷汽车召回组织决策机构,由专人负责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同时,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载货车辆行业总体特点,N类载货车辆底盘制造商应按照相关要求,承担信息备案、配合缺陷调查等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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