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并下发实施。由此,备受汽车业界和农村消费者关注的“汽车下乡”补贴细则正式出台。从2009年3月1日至 12月 31日,农民购买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将可获车价10%的经济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市场人士认为,该项政策将有力地拉动农村市场,并将惠及生产相关车型的厂家。
补贴款最多为5000元
本次《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对农民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对于车辆的限购数量,“方案”规定:每户农民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两年内不得过户。此外,每户农民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方案对于车型也有了具体说明。其中,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的载客汽车。
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消费者
“方案”对于此次“汽车下乡”政策的具体实施细节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方案”指出,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