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出租赚外快 丢失谁担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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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车出租赚外快 丢失谁担责?
2009年04月17日 15:07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私家车出租是眼下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不少私家车主把自己的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转租出去赚外快,殊不知这里面暗藏风险。

  最近,福州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私家车主把价值20多万元的轿车交给汽车租赁行出租,每天收取350元的租金。不久车丢了,租车人也没了踪影。应该由谁来承担这巨额损失呢?

  租车赚外快 丢车傻了眼

  福州市民杨先生于2007年5月购买了一辆“天籁”牌小轿车后,与福州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达成“默契”:当该公司有客户需要租车时,公司就找杨先生,在与他办理完交接车手续后,汽车租赁公司就以公司名义将该车租赁给客户,杨先生每天收取350元租金。

  2007年12月24日,这家汽车租赁公司告诉杨先生,他的“天籁”牌小轿车出租后丢失。因杨先生的私家车有投保,2008年1月2日,汽车租赁公司和杨先生经协商签订了一纸协议书,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保险公司理赔给杨先生后,汽车租赁公司再向杨先生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之后,杨先生向大众保险福州分公司申请理赔,但是,因保单约定机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等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责任,故保险公司不予受理。福州中银保险的业务员李先生说,私家车拿去出租搞营运,损毁或丢失,保险公司绝对不赔。因为保险合同中有规定,私家车改变使用性质,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免赔。保险公司不赔,杨先生于是转向汽车租赁公司要求赔偿,双方纠纷由此产生。

  2008年1月底,杨先生诉至福州市晋安区法院,要求汽车租赁公司赔偿他财产(“天籁”小轿车)损失31万余元,并支付租金若干。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丢失后的处理问题已达成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在杨先生一方面拿不出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不赔钱并致使(他与租赁公司的)协议无法履行,一方面要避开协议的约定另行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及支付租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不服判决,随后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杨先生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究竟是汽车租赁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成为案件的关键。

  杨先生上诉称,他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是汽车租赁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租赁公司所说的仅起到中介作用不成立。租赁公司丢失租赁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双方应当履行协议书是错误的。杨先生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只是盗窃险,车辆因租赁关系丢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因此协议书履行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汽车租赁公司辩称,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汽车租赁关系;协议书是可以履行的,只是杨先生目前不愿意履行;双方协议是有效的。汽车租赁是新生的交易活动,而私家车通过租赁公司进行租赁活动而获利,也已经是普遍的社会经济活动和现象。虽然某些行政规章有些限制,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无强制性限制规定。且协议书达成的补偿协议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强制性禁止,应为有效。

  经审理,福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在本案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杨先生的“天籁”牌小轿车转租第三人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具备委托代理的特点。而且,根据一审查明的双方业务往来关系的事实,可推定双方长期以来均系汽车租赁关系。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关于双方是委托关系的抗辩不能成立。本案系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委托合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因本案讼争车辆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双方的汽车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本案汽车租赁合同无效,汽车租赁公司应返还杨先生的“天籁”牌小轿车,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杨先生24.98万元。杨先生关于汽车租金的主张因租赁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福州中级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杨先生财产损失24.98万元。

  汽车租赁门槛低 个中风险须防范

  据记者调查了解,眼下,不少私家车主都像杨先生一样,把私家车当成出租车来用,以赚取租金。一般有3种出租方式:一是像杨先生这样,把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按天或按月收取租金。二是把车“包”给别人,按天收费。记者认识一位在福州某家跨国快递公司供职的刘小姐,因为公司给了她这项“待遇”,她就较长时间地包过一辆私家车,一天租金300元,车主自己充当司机。三是私家车主偷偷摸摸地直接在路上拉客。

  对此,福州中院法官指出,虽然私家车出租拉客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其行为是非法的。对于私家车出租已收取的租金,有关部门有权收缴。

  福建南平市的一位朋友告诉记者,在南平,有的汽车租赁公司因为资金实力较弱或其他原因,公司开张了却没有几辆车,就把私家车拉进来挂在公司名下营业。一些私家车主通过把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打理”,风风光光、舒舒服服地挣着大把的“外快”,有的按天收租金,一天二三百元,有的按月收租金,一个月五六千元。但行家指出,这样做其实私家车主风险很大。

  一是丢车的风险。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目前汽车租赁的门槛越来越低,一般租车人出示身份证、驾驶证,扔下几千元押金,就可开走价值十几万元的车。近日,记者向福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咨询租车事宜,一位陈姓业务员说,租十几万元的车,只要出示身份证、驾驶证,交上三五千元押金就行了;如果租30多万元的车,像皇冠,押金须交1万多元;只有租奔驰、宝马等高档车,租赁公司才会配司机。很显然,汽车租赁公司仅凭身份证、驾驶证来制约租车者,但在假证泛滥的今天,相关证件往往是靠不住的,犯罪分子很容易钻空子。

  二是无证驾驶肇事的风险。私家车被汽车租赁公司租出去后,驾驶人管理实际上是一个盲点,如果被无证驾驶的人开出去出了事故,那麻烦可就大了,除了车辆被扣,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等还会接踵而来。因此,私家车主一定要注重相关风险的防范,切忌贪图小利吃大亏。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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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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