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近日报道,美国财政部已经要求通用汽车公司为申请破产保护做好一切必要的准备。美国政府汽车工作小组已经向通用汽车转达了政府的这一要求,政府希望通用准备好实施“外科手术式的”破产。
美国有一部专门的《破产法》,对破产有不同的处理。企业破产采用破产法第11章,通常被称之为破产保护,也就是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而是这个企业在法庭的保护下,在6 到9 个月内避免了债权人的追债,给困难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重组公司,争取恢复正常的营运状况,这对破产公司是非常宽松的。
美国的个人破产案是分别在《破产法》第13 章和第7章有所规定,第13章指的是一种暂缓破产的行为,债权人给债务人2至3年的时间分批还清债权人的款项,但必须符合有保证的贷款25万美元以下,75 万美元无保证的贷款以下。而第7章的规定就是指直接的破产,不存在再偿还债务的问题,宣布破产使得个人信用损失贻尽,今后10年内很难再向银行取得任何的贷款。
美国国内和欧盟为什么反对汽车业救助法案,因为对汽车工业的直接援助将使市场的不确定性大增。
按照汽车业救助法案,被救助汽车公司发生破产时,将最优先偿还美国政府投入的救助资金。这种作法对于纳税人来说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此举与企业债务的偿还次序甚至美国宪法都有可能存在抵触。
为了回应来自银行业的反对声音,国会议员们对已在众议院通过的救助法案做了妥协性修改,从修改后法案的字面上看,有担保的优先债权人债务在偿还次序上排在政府贷款之前。但是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因为政府还对所有政府贷款施加了一些特别的保护措施。
根据汽车业救助法案中的一项条款,如果被救助企业发生破产,政府将可立即提出偿债要求,而按照常规,在法院完成破产企业资产的分割前,债权人是不得提出偿债要求的。救助法案还规定,偿还政府的贷款时不能打折扣,而破产企业在偿还债务时是经常打折扣的。这些保护措施意味着政府在任何破产案中都将占据优先收回贷款的有利位置。政府在破产时拥有豁免权,不受延期偿债条款约束,这使得其他债权人只能眼睁睁看着政府先把自己贷出去的钱收回来。
通用公司在3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汽车制造公司。然而,在欧洲一些国家通用的分公司已陷入困难的境地,他们都向所在国家提出援助申请,但是欧盟国家担心援助的资金给了这些公司以后,钱会流回到美国。因为按照汽车援助法案,公司出现破产时这些援助将不能优先偿还。
奥巴马只好采用政府制定破产的方式来推动通用公司重组。通用公司自然不愿意走破产这条令人羞耻的路。不过,重组的事拖得越久,通用破产的风险就越大,它造成的损失也就愈加严重。因此,奥巴马破天荒地派出工作组进驻通用,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政府接管,督办通用破产的操作。(贾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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