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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最低限价 《反垄断法》挑战车市“不对等”

2008年07月22日 09:23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是否可以打破车市“不对等”的现实呢?

  让消费者和业界大快人心的,当属终结了厂家“最低限价”的权利。《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由于此前汽车厂家为了预防经销商大幅度降价,部分厂家在对新上市的产品制定指导价的同时,还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终结“最低限价”,经销商就能根据市场需求主动定价,消费者也能得到市场充分竞争所带来的实惠,价格更便宜服务更好。

  其实,《反垄断法》还禁止汽车厂家的限制跨区销售政策。这为商品的自由流通创造了条件,打破了市场的条块分割。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这为一些有实力、服务好的汽车经销商打入周边市场创造了机会,也利于汽车商家优胜劣汰。

  在汽车零配件方面,更是因为有4S店直销模式的存在,其他零配件要打入某汽车品牌专卖店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打破限制零配件方面的垄断,这样才能让行业形成有序竞争。

  汽车行业长久以来存在的现实是厂家与经销商的不对等。《反垄断法》的出台,毫无疑问至少从法律层面,确认了汽车厂家和汽车经销商是对等实体,而不存在依附关系,打破了由汽车厂家说了算的局面。经销商也有了与汽车厂家同样的话语权。

  在记者采访中,不少经销商因怕得罪汽车厂家而不敢直言。当然也有一些看好此法规的经销商对新法的出台表示肯定,但对其最终的执行效果却持怀疑态度。

  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经销商认为,在汽车价格上、零配件供应方面,汽车厂家仍暗中拥有“否决权”。如果没有《反垄断法》细节规定和具体执法做后盾,新法可能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结果。要真的打破汽车厂家垄断局面,看来今后要走的路还很长。(薛伟)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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