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车市中的新车越来越丰富,换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买了新车就得把原来的旧车处理掉。然而令市民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卖掉旧车的过程中,由于她的一时疏忽却给自己引来了不小的麻烦。近日,市民张女士突然收到多张车辆违法的罚单。令她惊讶的是,这竟然是她两年前卖掉的一辆轿车闯下的祸。面对从天而降的罚单,张女士左右为难,她没想到,两年前一次看似轻松的汽车交易,现在却惹来了一连串的麻烦……
轻信车贩,车卖出两年后仍未过户
“2007年我在某汽车4S店通过二手车置换的方式,将我原来的旧桑塔纳换成了一辆新车。当时4S店帮我找了一个二手车贩子,让我将旧车处理给了二手车贩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二手车贩子表示可以由他们代为办理,只需我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不需要我跟着他们来回跑,于是我就将车辆的所有手续交给了二手车贩子。”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过去两年时间了,二手车贩子却一直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虽然她多次联系二手车贩子要求尽快过户,但二手车贩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以过户。
现在张女士非常苦恼的是,“车辆迟迟过不了户,前段时间我又收到了多张该车的罚单,我现在非常担心,如果这辆车出了什么交通事故,我是否会有连带责任?”
记者了解到,按照以往的法律解释,如果未办理过户,车辆在他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车辆的驾驶者驾车参与刑事犯罪,原车主也有责任。那么,张女士的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她作为原车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吗?
最新解释,旧车出事原车主不再担责任
对此,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香表示,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的所有人即车主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但自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该《办法》已被废止。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从两方面予以确认,即“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也就是说,某人是不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从其是不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享有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和是否从该机动车运行中获利两方面加以确认。
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看出,最高法院已采纳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最高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最高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惩罚。”
丁香律师认为,据张女士所述情况,若她对已转让的车辆无事实上的支配,也未从其运行中获得利益,则其情况与上述事实相符,应适用最高法院复函的规定,即张女士不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身体损害承担责任。
但同样需要提醒的是,尽管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二手车买卖过程中,交易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作为卖方,在车辆过户手续未彻底完成之前,一定不要将车辆的相关手续尤其是车辆登记证交给买方或者二手车贩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原车主最好与新车主一同前往车管所,以便确认车辆的过户手续已经办妥。(解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