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工厂员工罢工”的帖子迅速在网上流传开来,该文指出由于员工罢工导致新嘉年华车源无法正常供应,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提车。无独有偶,在近一周时间内,本报维权热线接到多名读者的电话,向记者投诉他们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正常提车,而经销商又拒绝补偿。
案例1:口头承诺要写进合同里
3月8日,消费者唐先生在浦东某4S店订购了一辆经济型汽车。当时经销商向唐先生口头承诺目前没有现车,不过一周之内肯定可以提车。于是唐先生当场与该4S店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了2000元的预付款,余款等提车之后一次性付清。
一周过后,唐先生来到该4S店要求提车,却被经销商告知“因厂方产能问题,现车还需等待”。无奈唐先生只好再继续等待。直到4月份,唐先生还是没能盼到新车到店,而4S店还是要其耐心等待。
于是,唐先生以“未能按时交车”为由向该4S店提出交涉,要求退还所支付的2000元预付款。但是面对唐先生的要求,4S店却一口回绝,理由是:合同里没有写明交车时间。
律师观点:
在消费者唐先生与该4S店的销售纠纷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一周之内可提现车”是经销商的口头承诺,而未写进车辆销售合同条款里。从司法认定上来讲,口头承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除非消费者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如在场相关证人证词及当事人录音等材料。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一定要将经销商的口头承诺写在合同里,形成书面材料,并双方盖章签字。只有这样,一旦消费者认为销售方有违承诺时才能获得更好的维权依据。
处理结果:
截至记者发稿前,唐先生向本报打来电话,经过与该4S店的多次协商,他终于拿回了2000元的预付款。
案例2:经销商强势违约
3月10日,消费者李女士在上海某4S店选中了一款新上市的车型。“经销商当时说有现车,于是我就跟他们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付清了全额车款。合同约定在3月25日之前交车。”李女士向记者表示。
但到了交车的日期,经销商非但没能按时交车,反而向李女士提出延缓交车的要求,并称“4月15日前能有车”。
对于经销商拖延交车的要求,李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并要经销商按合同办事,否则必须全额退款,并赔偿银行同期利息以及来回交通费。对李女士提出的补偿方式,经销商表示无法接受。
律师观点:
在经销商与李女士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明确了交车日期的情况下,该4S店却未能按时交车,其明显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消费者提出全额退款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要求,存在充分的法律支持。该经销商的违约行为,也反映出其在车辆销售过程中的强势地位。面对车辆销售过程中“消费信息及技术水平的不对称”,消费者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找消保委投诉。
处理结果:
日前,李女士已经与该经销商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在4月15日前必须交车,否则赔偿消费者每天500元的经济损失。双方已将该条款写进购车合同。
-记者观点
从口头承诺不算数,再到合同约定“乱践踏”,经销商在车辆销售过程中的强势地位显现无疑。虽说汽车消费已经进入买方市场,但是在经销商的技术优势以及不透明的消费信息面前,消费者的“上帝”地位还只是徒有虚名。面对这种消费地位不对称的现状,完善的购车合同是消费者日后维权的重要武器。(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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