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5月22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沈华清)浙江平阳一职员苏某在国外出差时遭遇车祸身亡,家属国外索赔没着落,遂要求平阳社保局支付工亡待遇给付,但平阳社保局认为工亡待遇给付要以侵权人先行理赔为前提。无奈,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2008年10月4日,苏某受浙江省平阳县雁峰塑料机械总厂的指派,前往叙利亚塔尔图市调试出口机器。同年10月11日,苏某在工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致死。2008年12月29日,平阳社保局认定苏某属因工死亡。
事故发生后,苏某的家属在国外索赔没着落,便向平阳社保局申请社保工亡待遇给付,同时还提供了一份中国驻叙利亚大使馆出具的交通事故报告书,证明苏某家属在这起叙利亚交通事故中没有获得赔偿。
但平阳社保局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据此,苏某的家属应先到国外理赔,然后他们再按照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其余的款项。
2010年3月10日,苏某家属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给付苏某的工亡待遇共计165600元。
为了查清事实,平阳法院特别去函中国驻叙利亚大使馆核查苏某家属提供的交通事故报告书是否属实,并了解涉案交通事故赔偿情况的最新进展。中国驻叙利亚大使馆复函答复称该报告书确系其所发,苏某亲属目前没有获得赔偿,该案在叙利亚索赔将会有一些难度。
目前,中国法律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规定不是很完善,工亡待遇给付是否要以侵权人先行理赔为前提也存在争议。考虑到本案的事故发生地为叙利亚,受害人家属到国外找侵权人索赔非常困难,若国内的工亡待遇给付以国外侵权人先行理赔为前提,受害人家属的权益将得不到救济。因此,经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协调。
5月18日,经平阳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先由平阳社保局依法向苏某家属给付社会保险工亡待遇144834.79元,苏某家属今后若能从叙利亚取得苏某的交通事故赔偿金,保证按浙江省人民政府(2003)52号文件规定的总额补差办法,向平阳社保局退回多余款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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