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改章程 应与车主协商收费
去年10月1日出台的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 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投保时,不能再以新车购置价为标准计算保费,而须参照旧车折旧之后的价值。也就是说,使用多年 的旧车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还是要求新车购置价投保,投保人有权要求退回多收的保费。
暗访结果表明,虽然车险新政出台已近半年,但在保险业内却没有真正实施,广大车主在保险公司为旧车续保时都 会遭遇如裴先生一样的问题。目前,所有保险公司仍保留了按新车购置价对旧车进行投保的处理方式。几乎每家保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都只要求投保人报车型,让 系统按当时市场价自动测算保额。若投保人坚持按折旧之后的车辆价值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就会找出种种理由拒绝这一要求。
针对这一行业普遍现象,记者采访了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 负责人朱潇磊。他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系统评估价是参照一辆车的现有市场价值,以及费率、风险评估等多项数据精算出来的结果。由于汽车出险修理所需配件都 必须是全新配件,维修费用也是按当下的维修工时费标准计算的,与新车无异。因此,保险公司大多建议车主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
至于车主可否要求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朱潇磊表示: “如果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需车主出示购车时的所有票据,并且计算购置税等费率,最终综合计算出保额。车主可要求保险公司以这种方式投保,但是目前很多 保险公司的系统都还没更改,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
不过朱潇磊的上述说法却与记者暗访的结果截然相反,很多保险公司连这种协商的机会都没给投保人。
行业协会
●编辑插嘴
谁在打如意算盘?
要求投保人“高投”,就能获得更多保费,这或许是保险公 司的如意算盘。但是,这种损人利己的做法,确实该住手了。
相关“新政”已出台近半年,为何“高投低赔”现象依然横行?保险公司是盈利机构,为自己创造更多利润本无可厚非,但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否则就有杀鸡取卵的危险。以各种各样的理由阻止车主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这种赤裸裸的手段怕是见不得光的。
保险公司相关人士的一些解释并非毫无道理,可问题的关键 是,现在已经有法可依,为什么还不去执行?新政已经明文规定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究竟是谁如此胆大置法规于不顾呢?记得新政刚出台的时候,一些保 险公司借口内部系统还来不及更新为由而没有执行新政,那么现在呢?
而所谓为了杜绝车主获得“不正当收入”的说法,也算是一个大大的笑话。关于折旧理赔问题,作为业内人士的朱 潇磊认为:“车辆定损报废后,全损维修费会大于车辆的实际价值,如果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予以赔偿,那么赔偿金额中高于报废时车辆实际价值的部分,就属于 投保人的不正当收入。比如一辆旧车的实际价值是2万元,购买了8万元的保险,若车辆报废赔8万元的话,6万元就属于不正当收入了。因此,为了杜绝这样的现 象,所以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按实际价值折旧计算赔偿金。”可是他的这一说法显然有失偏颇,既然是为了防范投保人获取“不正当收入”,那么投保时就不应该要 求旧车按新车价购买保险,而是应该严格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再者,倘若严格执行新政,车主又怎有机会获得“不正当收入”?唯一的解释就是,保险公司既 想获得“不义之财”,又不愿承担风险。
而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呀,你们什么时候能该出手时就出手,真正根除这个由来已久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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