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剿酒驾收获了什么? 醉驾入刑呼声高涨(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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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剿酒驾收获了什么? 醉驾入刑呼声高涨(2)
2010年03月01日 10:2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收获之二

  醉驾入刑呼声高涨

  如果说全国已掀起一场整治酒驾的风暴,那么,江苏省南京市无疑是促成风暴产生的源头之一。因为,震动全国的“6·30”醉酒驾车案就发生在这里。

  6月30日晚8点15分左右,肇事驾驶员张明宝酒后驾车,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造成3人当场身亡,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伤。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经抢救,胎儿的生命未能挽回。

  张明宝被抓获后的抽血化验鉴定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381毫克,远远超出了每百毫升80毫克的醉酒认定标准。

  这起醉驾案刺痛了公众的神经。酒后驾驶行为,几乎在一夜之间被推向了“全民公敌”的位置。关于酒驾的讨论也由此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社会各界围绕张明宝醉酒驾车导致多人死伤的行为,究竟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争论声中,又一起醉酒撞人事故发生———7月3日早晨,在南京市北京东路与龙蟠路交界处,青年男子刘伟驾车撞伤了正在人行横道线上过路的4名行人。肇事者从晚上10点喝到第二天早上7点,但仍认为自己开车“肯定不会出事”。

  7月5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鲁民等9名律师向社会发出联合公开信称,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惩处酒后驾车行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针对酒后驾车肇事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

  7月8日,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正式以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此同时,江苏省检察院、南京市和江宁区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多次研讨。7月15日,在法律规定的最后一天,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的解释是,“犯罪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车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根治,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律制裁手段缺失的疑问。”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说,各种因素最终促成此案成为全社会痛治酒后驾车现象的一个拐点。

  法学专家分析说,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一共分3个等级,普通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7年。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5年。“除非有逃逸行为,否则交通肇事罪量刑不会超过3年,从这一点上讲,我国法律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罚确实比较低。”

  “如果要将交通肇事行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不是绝对不可以,只是难度很大。”法学专家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要求故意。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心态上有可能是对犯罪结果的放任,这在刑法上属间接故意,但也有可能是轻信可以避免,这则属于过失的内容。“所以,如何用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实践中是个难题。”

  刑法学专家李立众也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与结果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但是,这两个罪名在理论上区分容易,在实务中判定则要困难得多。如何查明行为人的真实心理,时至今日仍然是刑事实务的难题之一。

  法学专家谢望原建议,刑法应专门设立“酒后(包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罪”,即明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一定安全标准而驾驶机动车辆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应认定犯罪成立。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卢建平也认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他建议可借鉴国外的危险驾驶罪,在罪名的设定上,可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

  南京一位法官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之间的确可能存在差别。对于这一问题,只能期待通过上位法的修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统一各地对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免造成社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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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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