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后,重新激活了民意对反价格垄断的热望。8月14日《华商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案例:因为陕西乃至全国物价部门都没有明确的拖车收费标准,以至于两辆车被拖10公里、汽修厂竟开出了1.4万元拖车费。
这1.4万元天价拖车费算不算价格垄断?征集意见稿将价格垄断明确界定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两种,天价拖车费显然与两者无关。
这让人很困惑:拖车费之所以能天价,就在于“独家经营权”,这不是垄断价格是什么?但是,如果根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来解释,汽修厂又并没有针对其他同类服务采取歧视性定价,与“排除或限制竞争”无关。至此,我们终于发现,天价拖车费在“反价格垄断规定”中犯了难,根本在于——规定指向的是歧视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价格,而价格垄断的利剑并没有指向垄断行为自身。
相较于自由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行政权力滥用导致的行政垄断更为复杂,界定难,取证难,查处难。这不难理解:行政垄断之所以存在,大多与部门利益、集团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现在,反垄断的权力又交给了带来行政垄断的职能部门,基本就等于指望他们“自己反自己”,这在实践上几无可能。因此,征求意见稿刚一发布,相关人士就正告公众:目前油价基本是由国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规定。那水电煤气呢?殡葬通信呢?
看来,资源型产品或者行政权力独家贩卖的产品,都可以找个理由成功规避这一规定了。那么,这样的反价格垄断还有多大意义?(宋桂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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