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6·30”醉驾惨案,让各界人士热议“醉驾处罚太低,以致屡禁不止”。昨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传来消息,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里,对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者,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处罚之重,开全国先河。
【关于醉驾】不再仅是罚款扣照
上周,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而对于酒后驾车的长效管理,在全国持续热议。
晨报记者注意到,在大半个月的持续采访中,不止一位交警“抱怨”:“依照交通法,对醉驾者处以15日拘留、罚款2000元另外扣照半年,这些已是‘上限’,无法再加重处罚,无法根治醉驾”;更有多位法律专家呼吁:尽早修改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加重处罚,或考虑增设“酒后驾车罪”。
昨天下午,记者第一时间从法制办获悉,《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的第六十条中,最新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业内人士分析,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规定施行,今后酒后驾车,不再仅仅是罚款扣照,“那也太轻了”;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2毫克/毫升),只要你发生交通事故,就要吊销驾照;而如果肇事者为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8毫克/毫升),除了被交警第一时间吊销驾照,还将终身不得再驾驶任何机动车。
一个不容忽略的细节是,草案中对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有严规:一旦被交警查处到,可被滞留(即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
【关于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将逐步淘汰
对醉驾出车祸的重罚,仅仅是新规的一大亮点。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正在征求意见的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对于南京今后的道路交通发展各项细节都有新规定,其中,就一直颇受争议的“燃油助力车上路”,在草案第六条中明确: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淘汰高污染、安全性能差的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以下称燃油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紧接着,在第十六条中又有规定,已经核发的助力车牌照自规定施行日起,有效期只有6年,具体表述如下:
“燃油助力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ml。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本市(即南京)核发的燃油助力车牌证有效期限为6年,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予以注销。无牌无证以及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记者注意到,由于近年来南京燃油助力车事故频发,在此次草案中,对助力车驾驶人的年龄、驾车时速等驾驶细节也有规范,甚至“细”化到了助力车载物的长宽高等,具体在草案第三十条中要求:
“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携带准驾证;不得酒后驾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不得载人。”
【关于小碰擦】不“快处”扣1个月驾照
随着南京城机动车总量在上半年突破百万大关,来自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南京每天的交通事故量中,近8成为“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小碰擦,在此次草案中,对小碰擦的“快速处理”,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
第三十四条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而在第五十八条中又明确:“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自行撤离现场妨碍通行的,处以警告或二百元罚款,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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