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就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流程、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1 实施时间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实施办法》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确定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间将符合有关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
2 补贴车型
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
按照上述要求,(1)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2)使用不到 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3)与国家现行报废规定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可以享受补贴。“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3 补贴限制
不含三轮与低速货车
需要说明的是,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均无限制,但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4 补贴条件
每车只享受一种补贴
报废车辆同时符合《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多个补贴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补贴。鉴于目前我国部分大中城市对“黄标车”报废更新有一定资金补贴,如中央补贴政策与地方补贴政策共同使用,效果会更加明显,因此,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明确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5 手续咋办
车主可在专门窗口一次性办理
为确保资金发放的安全、及时和便利,借鉴北京市淘汰“黄标车”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的经验,实施办法规定,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方便车主一次性办理资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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