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或延长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 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 汽车金融公司章程。
(四)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五)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六) 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 有权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安全验收合格文件。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开业或不核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核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核准其业务范围。不予核准开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汽车金融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回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或备案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董事和财务总监等的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核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核准或备案程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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