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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合法性引发争论 燃油税何时出台也成焦点(3)

2006年12月04日 15:16
  还有别的选择么?

  “我建议,放弃燃油税,将养路费改为公路使用受益费。”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剑兵向《中国经济周刊》建言。

  他表示,在2000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交通部在内的中央政府机构和中石油、中石化等12家单位达成一致:燃油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组织征收。

  “这个方案改变了原有的地方政府自收自支,中央政府从中提成的旧有格局,改‘媳妇收钱,婆婆提成’为‘婆婆收钱,媳妇提成’,这自然遭受到地方政府的抵制和反对。而交通部作为‘娘家’,自然是维护本系统内地方交通部门的利益而与国家税务局这个‘婆婆’产生了不可避免的摩擦和冲突。”梁剑兵表示,这是造成当年“费改税”实施工作未完成的主要原因。

  梁剑兵建议,应放弃由国税统一对国内商品油征收燃油税的计划,将现有的养路费改为公路使用受益费,仍为地方财政专项收入,明确规定各地商业性加油站等环节附加费由加油站代收代缴,上缴地方财政收取,全额划转地方交通部门支配使用,地方财政局对开支范围作出规定并且实施监督。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使用受益费征收条例》,该条例应该明确规定各地区每年实际收入的公路使用受益费总额不得大于该地区当年公路事业各项预算开支总和的110%—120%,超收部分一律划转扶贫基金或者移交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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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郜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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