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
征养路费违法
“继续征养路费是对法律的蔑视”
记者:您为什么坚持认为交通部门征收养路费是违法行为?
周泽: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修订前第三十六条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的内容被取消,非常明确地规定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靠征税来解决,显然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相关内容已经被废止。
记者:有专家提出征收养路费未背离《公路法》,征收是合法的,您怎么看?
周泽:这种说法不成立。1997年,《公路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同时规定,没有征收附加燃油费的,仍征收公路养路费。这说明征收养路费已成为暂时的做法。1999年《公路法》修改后,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记者:交通部近日要求征收2007年养路费,您怎么看?
周泽:在有人提出养路费征收违法后,交通部等有关部门面临强烈质疑时装聋作哑,最近却要求继续征收养路费,这是对公众的蔑视,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
征养路费合法
“立法和行政出现了脱节”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杨小军是支持征收养路费的法学专家之一。昨天,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要全面理解《公路法》的实施问题。
他认为,《公路法》是在养路费制度的背景下制定的,准备推行燃油税。《公路法》规定,实施燃油税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制定。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对未来制度的一个设计,是表明了一个态度,要实施燃油税,但怎么实施,什么时间实施,则交给国务院制定,国务院至今没有制定,《公路法》没有明确停收养路费。因此,目前征收养路费是有依据的、合法的。
不过杨小军教授认为征收养路费合法但不合理,实施燃油税肯定是方向,只是时间问题。对《公路法》1999年修订时对养路费条款的删除,杨小军教授认为,《公路法》提出要实施以税收养路,表明一种趋向,但得不出马上实施的结论。删除了养路费条款,但没有禁止,说明是要进行转制,只不过这里删掉了,那里要接但没有接,衔接出了问题。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出现了脱节问题,但不能说明执法部门违法征收,这是两个问题。
《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是否说明《立法法》2000年实施后,交通执法部门实际上无法可依?杨教授说,对这一问题要全面理解,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这种情况下,要根据《立法法》调整原来的规定,调整规定要有一个过程。许多法律都面临着这一问题。(华夏时报 李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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