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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违反公路法? 法学专家致信人大建议叫停(3)

2006年11月03日 16:24
  上书

  律师教授给全国人大寄《建议书》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

  状告北京市路政局,只是宋成军“叫板”养路费征收的第一步。10月17日上午,他又迈出了决定性的第二步——一份长达3000字的《提请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建议书》通过同城快递,送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宋成军在《建议书》中说,于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宋成军认为,首先,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其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在法律适用上当然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及条款。

  即1999年10月31日后,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征税筹措。

  其次,作为下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养路费征收内容既超出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路养护资金只能征税筹集的法定范围,也直接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再次,1999年10月31日后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向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养路费。因此,《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的范围,现实行政管理中第十八条在1999年10月31日后根本不能适用。

  “人大不回应就是失职”

  “征收养路费违法已不容置疑,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交通部门继续征收,却没有哪个部门管一管,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站出来说话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一直置之不理,那就是失职。”

  宋成军认为,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之后,如果政府执法部门仍以根本不能适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强制征收公路养路费,显属蔑视法律、挑战法律尊严。

  “我的建议书已经寄出半个月了,至今没接到任何回应。本周如果再没回应,我将寄出相同内容的第二份建议书。如果一直没有回应,我将每周寄出一份建议书。”

  教授上书问责养路费征收

  10月30日,当周泽副教授看到交通部表示要继续征收养路费的通知时,当天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暨撤销违法的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建议书》。他在建议书中提出:“养路费违法征收何时止?《公路法》还要不要执行了?”

  记者曾试图得到全国人大和交通部的回应,未果。目前,争论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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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郜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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