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2008年12月2日,北京保监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交通限行措施停驶机动车辆保费部分减免方案。方案规定,凡适用交通管理措施停驶限行的机动车,于2009年5月1日起在全市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该车辆在交通限行期间实际停驶天数,减免部分交强险保费。按照时间计算,在限行的半年时间内,每辆车最多会遇到26天限行,也就是说该机动车最多可减免26天保费。同时,违反限行规定、擅自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不享受交强险保费减免。北京地区自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试行机动车辆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限行措施。 中新社发 郑雄增 摄
中新网3月27日电 北京从去年10月开始实行的尾号轮换限行措施,将于4月10日截止。日前,有关部门表示,是否继续限行,目前北京市交通委正在牵头研究,最晚4月10日前公布。
因为出台时并未举行听证,该措施于实施之初就遭遇过质疑。但由于是“临时性”措施,多数民众都表示理解。而随着该措施即将到期,是否应该使限行常态化,再次成为各方议论的焦点。
北京市法制办:尾号限行违反物权法系误读
3月21日,针对此前网民对限行是否违法展开的激烈讨论, 法制办新闻发言人李富莹回应说,尾号限行违反物权法是误读,目前政府没有新的立法方面的打算。
有人认为限行影响了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权,李富莹认为这是对物权法的误读。“首先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是有限制的,物权法也明确提到物权的使用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要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李富莹说,道路是稀缺资源,在机动车过多的情况下,车主过多地占用了稀缺资源,必然影响到没有机动车人的权利。同时还涉及空气污染的问题,政府基于这些影响,以及法律的规定,如道路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可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机动车做出一定限定。
“这是从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的相对限制,不是政府随意采取的措施,也需要市民平衡自己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李富莹说。
学者质疑:即使合法 是否合理?
合理行政,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施行管理,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限行对公民权利是一种损害,问题是,针对解决空气污染与交通拥堵,这是否是一种对私家车主损害最小的选择?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就谈到:限行与限牌相比,限牌损害的是潜在私车主的利益,对其产生一种不公平感,使其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才能享有使用车辆的权利,但这种措施没有损害其既有财产权利,买或不买自愿,当事人有选择权,而限行是带有强制性的。限车与限路相比,限路是限制公共资源的使用权,限车是限制所有权,之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限行依据受到质疑,是因为该法性质决定了交通管制措施是限路而不是限车,追求交通畅通,合理规划道路资源是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思路。
有损害就应该有补偿,有专家提出:“根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当事人购车的预期利益是每天能上路,政策变化使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受到损害,因此国家应该对这种信赖利益予以保护。退还部分养路费和车船税,就像不走高速路不用交通行费一样,不属于行政补偿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