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增20% 如何才能明白消费(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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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增20% 如何才能明白消费(3)
2009年03月16日 09:3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症结3

  交易中隐瞒实情消费者误购问题车

  ◎事件回放:

  林先生在一家二手车经营公司购买了一辆十年车龄老车。在交易过程中,对方告诉他,这辆车虽年份较长,但没有什么问题。但林先生把车开回去用了仅仅两天,车辆便出现多处故障,所需修理费高达4000多元。于是,他将车开回车商处理论,可对方拒不认帐,一口咬定当天交易,林先生是知情之后才购买的。眼见难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投诉对方,林先生只好悻悻离去。

  ◎律师说法:保存证据依法维权

  商务部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则明确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可见,主动告知车辆真实状况是其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出卖方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欺诈,受害方有权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因此,提醒消费者在买车后,如发现车辆具有未被告知的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时,要保存好证据,依法及时维权。(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明)

  ◎专家分析:培养正确维权意识

  除了行业规范、规章制度需要逐步完善之外,在我国,消费者这个群体本身也有“问题”。目前,维权行为总是发生在消费出现问题之后。尤其是在3·15前后,平时零星的案例才骤然汇成一股维权洪流,这是一种畸形的社会现象。究其原因,是由于“消费”至今仍然被视为个体行为。我们身边认识和不认识的人,在消费后发现有问题,作为身边的亲朋好友,普遍只是觉得同情,但在人们的意识中,我们这些旁观者,极少有人以“受害者”自居。在我国的国民教育中,“社会教育”对于这方面一直缺失,导致了消费者始终以分散的消费个体存在,而非消费整体形态呈现。因此,虽然普罗大众主观上没有做任何损人利己的事情,但这种置身事外的观念,同样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副主任钟莹)

【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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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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