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汽车产业振兴税负宜更优惠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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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汽车产业振兴税负宜更优惠
2009年01月16日 10:1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要真正培育汽车市场,重点还在完全属于中央税的消费税上。消费税的降低直至取消将给出明确的信号,即汽车业由过去的“受限制”“提款唐僧肉”,转变为经济转型的主导产业,其产品消费将成为带领中国经济走出全球寒冬的重要因素。

  1月1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会议对汽车业的宏观政策,第一条就是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

  这个规划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汽车产业将成为中国制造业转型的领军行业,并且认识到这个行业成败的关键是市场强壮与否,这和以往产业政策注重以投资形成生产规模相比,转变是方向性的。没有消费、没有市场,只有生产的产业,不是完整的产业。如果只硬性搞生产,不改变重积累轻消费的习惯思维,结果只能事倍功半。

  汽车新政共有5条政策。第一条通过减税培育市场让人耳目一新。有了消费者买车意愿的自由伸展,才能形成买车行为,最后构成汽车市场的真实,这是毋庸置疑的常识。

  决策层显然意识到了这点。所以新政培育市场的手段是减税。就是将车辆购置税先分级减一半,即“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

  力度虽然稍弱,但毕竟开了头,值得消费者提振信心。税收降低虽然不像货币政策里的降息那样有个逐渐下降的政策惯性,但从我国关于汽车的税收种类看,确实仍有降低的空间。

  车辆购置税在我国本来就是临时目的的行为税,也是有特殊目的的财产税。按照制定之初的动机和目的,是变1985年开始执行的车辆购置费为此时的税。费改税虽进步了,但动机和目的都没有变,在抑制过度汽车消费前提下,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征税逻辑,征收“取之于车辆,用之于交通建设”的车辆购置税。

  现在这个目的已基本丧失,汽车已不是必须抑制的消费品,而是要大力培育市场的产业。交通建设的资金来源,更不用“取之车辆”,而是“取之于用车”体现为更合理的燃油税征收。换句话说,交通建设资金的税收来源和如何使用车辆、车辆使用的程度挂钩,要比挂钩车辆购置、保有更科学。

  但要真正培育汽车市场,真正从国家的税收政策角度利好消费者,却还不在汽车购置税上,而是在完全属于中央税的消费税上。消费税是税制中调控消费最直接的税种,学名“价内税”。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与汽车成本相关,厂商对后者秘而不宣,因此无法计算车价中具体的消费税额。但消费税税率为基价的3%-9%(2.5排量以下车型),若能减免,则带来的价格下降将会给消费者更大的优惠幅度。

  在价格下降的数字计算之外,更重要的是,消费税的降低直至取消将给出明确的信号,即汽车业由过去的“受限制”“提款唐僧肉”,转变为经济转型的主导产业,其产品消费将成为带领中国经济走出全球寒冬的重要因素。这种信号,将是面临转型僵局的中国经济所最需要的。□阿西(上海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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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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