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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柴油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新规定出台

2008年12月27日 11:58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海南省自12月20日零时起实施新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在燃油销售环节征收)征收标准后,25日又对柴油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方式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以车辆总质量核定征收标准,以及外省柴油车入岛应按停留天数预缴车辆通行费。

  据介绍,为确保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更加公平合理,海南不再以“车辆装载质量”作为柴油机动车核定车辆征费标准计量的依据,而是对载货类汽车按照核定总质量的一半核定征费标准计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有关负责人称,这主要是依据车辆对路面的损坏程度来确定的,对路面损坏大的车辆就得支付更多的通行费,同时也能较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车辆 “大吨小标”问题。比如,有的车辆能装载8吨货物,但出厂时只标明6吨。如按原标准征收,极易导致车辆通行附加费漏缴现象发生。据介绍,车辆总质量=载货重量+车辆自重。

  为减轻车主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海南省将原全年统缴改为全年一次缴清、半年两次缴清和按季度分四次缴清的方式,并给予不同的优惠费率。按季度四次缴清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90%,按照半年两次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5%,全年一次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0%。新增或转入的机动车,在上半年办理缴费的,可按应征费额的85%一次缴清,下半年办理缴费的,可按应征费额的90%一次缴清。而缴费时间不足一季度的不予办理统缴。

  对于外省柴油机动车入岛后通行附加费的征缴,海南省也出台新规。过去,外省柴油机动车进入本省两个月以内的,按征费标准的30%缴纳燃油附加费,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规定的征费标准全额缴纳燃油附加费。新征收方式明确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省行驶的,应根据需要在本省停留的天数预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际停留天数超过预缴费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征稽机构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另外,本省柴油车出岛时,可办理停征车辆通行附加费。(赵叶苹)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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