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
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小高、小王决定拼车出行。7月26日早上,小高的车在三环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小王腿部重伤,小高也有轻伤。交通队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由于货车车主没有及时赔偿,小王自己垫付了医药费,但他想知道,在此次事故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来赔偿?除了可能涉及的小高和货车车主之外,自己能否寻求保险赔偿呢?小高也想知道,自己先前的投保能否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提起车辆保险,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往往是交强险,与此相关的还有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保险金额都是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进行赔偿。
在拼车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搭车人都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因此无法通过强制险和三者险得到赔偿。但是,当所拼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搭车人所受的损害就属于其他车辆投保的强制险或三者险的承保范围。因此能否得到赔偿以及得到多少赔偿要取决于对方车辆的保险情况。
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乘客险或座位险,是车险附加条款之一,在性质上属于商业险。它针对的就是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该保险的优点是:不指定具体乘员,只要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都负责赔偿。在发生乘客伤亡时,可由车主(投保人)配合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目前有相当部分的车辆投保了此险种,这对于保障拼车双方的利益是最适合不过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身份参加保险,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收取费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而不予理赔。
提示:私家车主的有偿拼车行为是否具有营运性质确实不太容易界定。尤其在有偿部分数额略高而双方又没有对收取金额所包括的内容及拼车的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拼车双方难以提供证据证明“非营运”性质而不易取得保险赔偿。从本质上说,拼车行为是一种分担成本的补偿行为,其搭乘对象相对固定,具有一次性、临时性或者短期性的特征,并非长期以此为业。因此,我们认为,只要收取的金额不是过分高于车辆运营成本,就不能认定为是“用作营运用途”,不能以改变使用用途为由拒绝赔偿,这是必须与长期以营利为目的搭载不固定乘客的“黑车”区别开来的。
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寻求赔偿往往有两条途径:即向事故责任方求偿和向保险公司求偿。作为拼车关系中的搭车人一方,特殊情况下在供车人没有过错时也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得到数额有限的补偿。但其中寻求保险赔偿可以说是能够较为迅速得到有效赔偿的重要途径,提前投保也是拼车双方解除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
那么,在拼车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哪些保险呢?为了获得有效的保障和救济,“拼车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短期意外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主购买的,由于是否购买取决于车主,而且这份保险的赔偿金额比较低。因此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搭车人还可以在拼车前自行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保险,该险种的保险期限灵活,搭车人可以自行选择较为合适的期限。除了以上与拼车关系较为直接的险种外,其他人身险和财产保险对“拼车族”也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拼车保险加强版
为了能够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及时救济,建议“拼车族”在拼车前及拼车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 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该明确车主和搭车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旅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约定。尤其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一定要明确收费的形式、数额及性质,尽量避免“营利”嫌疑和保险求偿受阻。
2. 查验并记录车辆已有的保险情况,未保险的最好提前投保。搭车人要注意提前了解所搭车辆的保险情况,并查验保险的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和免赔事项等。为防患于未然,车主最好能提前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搭车人最好能提前投保短期意外险,为双方的安全加上一道“保险锁”。
3. 熟悉交通法规,注意搜集证据。一方面要谨慎驾驶,避免发生意外;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事故,应能迅速判断出事故的责任方和过错方,并采取拍照、录音等适当措施及时保全证据,为索赔做好充分准备。
4. 保险求偿是十分有效的补偿手段,当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因此,在充分做好保险准备的同时,在拼车出行时,还应该尽量选择知根知底、驾驶技术过硬、车况良好、为人诚信负责的拼车对象,这样事故发生的几率才会大大降低,心情也才会和道路一样畅通。(江诗伟 王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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