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要分清
2008年06月06日 14:58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律师会客室
案例:2008年2月,李某在某专卖店定购一款轿车,并约定了交车时间。销售人员要求其先交1万元定金,但在写收据的时候,写的是订金。后来专卖店无法按时交车,李某要求专卖店双倍返还定金,专卖店只肯退还1万元。
律师评析(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郭志武):购车前销售商通常会要求消费者先交付一定的“定金”,但其常故意将“定金”写成“订金”,但两者在法律性质上相差甚远。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保证方式,交付定金一方如果不能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如果不能履行合同,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例中,因销售商的原因,汽车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是要双倍返还的,这就是法律上的定金保证责任;而“订金”是预付款,如果不能履行,最多就是全部返还,销售商就避免了双倍定金责任。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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