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后,司机在确保安全下必须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否则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加重司机的事故责任。8月26日,公安部公布了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管辖、报警和受理等共有11章87条,并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将被废止。
新《规定》首次明确加大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同时,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据悉,旧《规定》虽然对发生车祸的司机要求停车报警、救护伤者、设置警示标志等内容,但是并未细化疏散并要负责这项内容,也没有提及司机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的情形,并由此产生争议。
现在,这一点在新规定中有了明确要求,司机必须负起“疏散”责任,除非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否则,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加重司机在二次事故中的责任。目前这些内容在北京市已经执行。
“新规”还明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同时,增设司机酒后驾驶酿车祸须及时验血、交警部门介入保险等规定。
新规解读:
新规1:交警办案应具相应资格
“新规”明确,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目前现行规定只是要求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警,经培训考试合格可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新规2:自行协商前要撤离现场
在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并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新规3:交管书面通知保险付费
为有效防止保险公司推脱责任,“新规”还首次为交管部门介入车辆保险提供依据。“新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机构。(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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