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日前提起上诉,相关免责条款是否已告知投保人成为争议焦点
一辆挂着假牌照的凯迪拉克轿车出了车祸,车主的损失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埋单”?受理这一保险理赔纠纷的浙江永嘉法院给出答案: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必须赔付车主损失约20万元。昨日,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永嘉支公司负责人徐胜武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对判决结果感到“很冤”,目前公司已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张假车牌引出纠纷
在由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宣传科工作人员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上,记者发现了假牌照车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的整个过程。
2007年2月7日,做生意的金先生在当地某车行订购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车行代其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永嘉支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并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投保期限为2007年2月9日至2008年2月8日。金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共计10102元。
2月12日,车行为金先生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月17日,金先生向车行提车,同时,车行交给金先生一份牌号为“沪A×××××”的临时行驶车牌,有效期15天(后经上海车管所鉴定,该车牌系伪造车牌)。
2月28日,金先生驾驶已投保的凯迪拉克轿车途径甬台温高速公路时与另一车辆发生刮擦,凯迪拉克轿车随后与公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鉴定后,交警认定金先生应负事故全责。事后,被金先生碰撞的车辆用去修理费4823元,金先生的凯迪拉克轿车用去修理费197403元,拖车施救费600元,共计202826元。
在支付相关费用后,金先生随即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假牌照车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金先生的赔付要求,金先生随即于2007年12月25日向永嘉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共计202826元。
免责条款告知成判决关键
永嘉法院的一审判决称,在没有有效车牌号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投保车辆的损失,这已经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判决书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机动车在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被保险人损失这一责任。这一条款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但判决书同时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对于未能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属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永嘉法院的判决书称,在本案中,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名并非金先生本人所签,而是由他人代签。在此基础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金先生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能生效,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的10日之内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金先生的实际损失。
保险公司喊冤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永嘉支公司负责人徐胜武对记者表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车辆在使用假牌照的情况下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是受免责条款保护的。
徐胜武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上海车管所出具的证明已经证实金先生的车牌系伪造车牌,这一点已经毫无疑义。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不用赔付损失。
对于免责条款告知情况,徐胜武回应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解释免责条款,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口头说明,还是书面说明。
徐胜武表示,在本案中,当车行拿着有金先生签名的相关文件来办理投保手续时,相当于金先生口头委托车行代其办理投保手续。徐胜武称,投保人委托他人办理投保手续,由此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由于合同条款已经很明确,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就相当于进行书面告知”,徐胜武称,“如果为了口头告知,而需要将保险合同一条一条地读给投保人听,那一个小时也读不完。至于伪造签名的问题,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鉴别签名的真假的。”
而对于上诉结果,徐胜武称,一般人都会认为,在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处于强势,而投保人处于弱势。但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也是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去预测上诉的结果。”
律师:法院判决没有错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称,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并为此举证。由于金先生的签名系伪造,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其已向投保人告知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就无法生效。另外,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合同的某项条款理解有分歧,则法院应该做出对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刘春泉称,“从本案的法律依据来看,永嘉法院的判决没有错。”
刘春泉称,在财产险投保上,车行为金先生代为办理车险手续,在这一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关键是在免责条款上,保险公司一定要按照流程告知免责条款。
刘春泉称,投保人的真实签名,可以被视作保险公司已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的证据。因此,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一定要让投保人当面在保险合同上签字。(胡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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