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汽车早已从当年遥不可及的奢侈品逐步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里,但是对于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来说,买车依然是件慎重慎重再慎重的大事。
近日,消费者朱小姐就向记者反映了她在买车过程中遇到的烦恼。
案例回放:
2009年1月17日,朱小姐在位于浦东新区航津路的上海华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中了一款展厅中展示的比亚迪F3R蓝色自动挡车型。并在当天签定销售合同,交了5000元的预付款。
“当时我要求先带我们去看一下现车再签订合同,但是销售员却以仓库离华帆4S店比较远,年初买车的人比较多,走不开为由推脱。”看到销售员很“诚恳”的样子,朱小姐也就没再坚持先去看车,但对合同中的车架号一栏空白表示疑问,对方告知这是“行规”,就此,朱小姐不再追问。
1月21日提车当日,朱小姐和丈夫黄先生一早就赶到了华帆4S店。“一进门就发现展厅里之前展示用的蓝色比亚迪F3R不在原位,当时我就留了一个心眼。”朱小姐向记者表示,提车的时候,其特别留意了一下车况,发现不但车内座椅很脏、轮胎有所磨损而且车辆牌照框上还留有大片的双面胶痕迹。朱小姐推定认为,这些痕迹都是以前该车在展厅做展示时经销商贴宣传画留下的。
眼看着还没到手的“新车”竟然是辆展示车,而且还有磨损,朱小姐感到非常气愤,当场就表示要求换辆新车。然而此时销售员却强硬地说:“要求加装的倒车影像系统、车辆保险都做好了,哪能说换就换呢?”销售员的恶劣态度,使得朱小姐决定找其上级领导解决问题。但是华帆4S店的销售经理得知此事后,同样表示:“这车肯定是不能换的,要不再给你们换辆还不如这辆车况的怎么样?”
2月23日,周一,记者与上海华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取得联系,他还向记者表示:“这辆车的确是展示车,但是它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而且保险、选配件都已做好,所以不可能换车。”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华帆4S店已同意朱小姐退换车要求。朱小姐将于近日内前往4S店办理退换车手续。
焦点1:展示车算不算“新车”?
看着车辆座椅的污渍和磨损的轮胎,朱小姐怎么也不能接受还没到手的新车是辆展示车。而经销商却说:“给你洗洗干净、修复一下,你也发现不了。”并称“展示车就是新车”。那么展示车算不算新车呢?记者采访了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卢峰律师。
卢峰认为,消费者在购车时有权利选择完好无损的商品。而车辆座椅的污渍、轮胎磨损以及双面胶的痕迹,这些细节虽然不能说明这辆存在质量问题,但至少从外观上来看是存在瑕疵的。由于展示车经常会被进展厅看车的消费者来回调试,因此汽车质量有可能会受到影响。经销商在销售存在瑕疵的商品时,必须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否则就是违约行为。同时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必须认真阅读每一项条款,明确填写车架号、交车日期等非常重要又可能忽略的信息,避免此后出现合同纠纷。
焦点2:5000元预付款能不能退?
由于华帆4S店拿展示车充当新车销售,以及在发生矛盾时采取的强硬态度,使得朱小姐对这家4S店的销售行为,及售后服务水平感到很是担心,于是朱小姐要求4S店退还此前支付的5000元预付款。但是销售人员却说“合同都签订了,定金肯定不能退。”那么朱小姐提前支付的5000元,是不是定金呢?到底能不能要回呢?
对此,卢峰律师表示,从汽车销售合同上来看,这5000元应该属于购车预付款。但由于经销商给朱小姐提供的是一辆存在瑕疵的展示车,而非全新车辆,并且在购车前未向消费者告知,4S店明显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根据《消法》第47条规定,在汽车经销商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朱小姐完全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5000元预付款。如果经销商认为这5000元是“定金”,那么在经销商违约的前提下,华帆4S店必须双倍返还朱小姐的购车定金。
链接: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
预付款是指经营者先向消费者收取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在此之后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而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定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