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被抓 宝马车主撞死人赔200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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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后逃逸被抓 宝马车主撞死人赔200万
2010年04月29日 15:36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年仅31岁的福建人林某,驾驶其所有的京牌宝马车,在北京多次违章,并在一起醉酒驾驶中撞死1人,撞伤1人。案发后,林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0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那么,对林某能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召开研讨会,请专家针对此案展开讨论。

  事由:肇事后逃逸被抓

  2009年10月9日22时许,丰台交通支队事故科民警接值班室电话,称在丰台区光彩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经调查,事发时,一辆宝马越野车由南向北行至光彩路口时,将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乘坐王某)撞倒后逃逸,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宗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2009年10月10日零时30分,交警在大红门桥下查酒后驾车时,将肇事车及肇事司机林某查获。林某在法院审理阶段被逮捕。

  丰台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前,林某处于醉酒状态,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0.5mg/100ml,且其在撞人前有遮挡号牌、闯红灯行为。经丰台交通支队认定,林某对事故负全责。案发后,林某家属向宗某的家属及受伤的王某共支付了202万元赔偿款。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林某的犯罪行为表示予以谅解。而在庭审时,林某对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当庭辩称自己当时想去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在投案路上被交警抓获,其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表示悔恨。

  调查:肇事车月月违章

  林某所驾驶的宝马车,分别在2009年6月3日、7月4日、8月14日、9月4日超速行驶;6月3日、7月28日未按照尾号限制通行;林某被查获后取保候审的时间是2009年11月12日,但是,在取保之后,该宝马车在2010年1月11日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在2010年1月25日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虽然无法查实每次违章时,驾驶该宝马车的是否是林某本人,但该车的实际所有人是林某。

  根据法律规定,林某肇事后逃逸,其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3年至7年。如今,林某辩称自己当时是去投案,其实是想否认逃逸情节,从而把起刑限制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然后通过赔偿被害人家属,再获得减轻处罚,甚至是处以缓刑。这从其在公安及检察办案阶段均被取保候审,可见一斑。那么,对林某能否适用缓刑,200万元的巨额赔偿能否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林某的多次交通违章行为能否成为从重量刑的因素?这些话题成为今天研讨会的争议焦点。

  争议 专家观点各不相同

  积极赔偿不是法定从轻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教授表示,林某在撞人后虽然继续驾车,但没继续撞人,因此能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就有问题。就此案来看,以交通肇事罪来处理是可以的,至于量刑,林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是从轻处罚的考虑情节,但不是法定从轻情节。另外,林某平时反复违章的行为,如果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评价其人身危险性的一个情节,来对其加重处罚。

  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是一种刑事和解 刑事辩护律师张青松认为,林某在犯罪之前的多次违章行为,不应当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因为违章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来处理,如果在刑事案中再加重处罚,实际是一种双重处罚。此外,林某积极赔偿20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是一种刑事和解,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但是,要考虑到此案的社会影响,一是开的是宝马越野车,二是赔偿数额太高了。如果他骑的是三轮车把人给撞了,可能给公众的感受就不一样了。实际在这样的背景下,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教育,还有一个警示的目的。

  要警惕花钱买刑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副主任王飞称,要警惕花钱买刑行为,要考察犯罪分子是真诚悔罪,还是以积极赔偿来获取从轻处罚。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严重的,即使有积极赔偿行为,也不予以从轻处罚。王飞认为,如果能核实该宝马车平时的违章行为均是林某所为,可以作为其人身危险程度在量刑时加重处罚。记者 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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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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