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公安厅交管局向社会首次公布了79个肇事逃逸被终身禁驾者的名单。交管局负责人称,这是为了让社会各界便于监督,震慑肇事逃逸犯罪。
从公示的终身禁驾者名单上看,郑州、新乡各有13人,人数最多。这79人当中,男性77人,驾龄最长的有15年,最短的不到1年,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仅20岁。而仅有1年驾龄的有21人,占总人数的26.6%,有5年驾龄的有14人,有2年驾龄的有10人。
从年龄段上来讲,40岁以上、30~40岁和20~29岁比例差不多,分别有25人、29人、25人。
公示终身禁驾者名单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有人叫好,有人质疑,更有人认为这是一场秀,对交通违法的警示到底有多大作用,还不好说。
[正方]公示名单 有利社会
警方认为,公示名单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没有违法的人员感到害怕,从而在驾车过程中最大限度按章行车,保证了公众的交通安全,保障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能起到监督作用,让社会来监督终身禁驾者,防止他们再驾车。
对于公示终身禁驾者名单,多数市民也持支持态度。一位孔姓的哥告诉记者,对于这种肇事逃逸的人,处理得怎么严重都不为过。而对于这种方法的警示作用,他也认为会有好的督促作用。“如果我出现在终身禁驾者名单里,对于我来说等于判处了无期徒刑。这么多年一直开出租车,只会开车载客赚钱,我绝不会拿自己的饭碗和谋生的手段去赌博。”他说。而一位行政机关的专职司机李师傅也认为,这招“够绝的”,对于司机的震慑力不小。也有市民认为,现在社会风气每况愈下,伦理道德素质滑坡,见义勇为的少了,撞人就跑的现象屡见不鲜,终身禁驾不失为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好办法。而公示终身禁驾者的名单,无疑是把这项工作做得比较彻底的手段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支持公示。
有法律学者认为,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解释,隐私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含的内容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而醉驾者、肇事逃逸者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当然不属于纯粹的私人行为。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公共利益应优先于个人利益。因此,公布肇事逃逸者名单的行为即使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逃逸者的个人信息,但更有利于公众利益,公布的行为就是值得肯定的。
[反方]公示名单 涉嫌越权
但也有人对公示终身禁驾者名单提出了异议,这类人以法律工作者为多。他们认为,虽然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不能因为有些人犯了可以终身禁驾的错就不能享受其他的公民权利了。
有市民认为,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终身不准驾驶机动车已经是非常严厉的惩罚了,而在公众面前曝光,会对司机及其亲人带来不好的影响。全国各地重名的人很多,公布名字并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与其这样,还不如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司机的处罚力度。
一位高校的法学教授认为,公示终身禁驾者名单,一定要谨慎。现在是法治社会,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他说,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示终身禁驾者的名单确实有些欠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公安部与“吊销驾照”有关的规定,均没有交通管理部门对终身禁驾者名单可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这位教授接着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这条规定不难看出,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对交通事故逃逸者终身禁驾的法律依据。但该法条并没有授权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终身禁驾者名单的权力。”该教授说。
也有律师认为,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属于刑事处罚,应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肇事者的驾照,并对逃逸者终身禁驾,属于行政处罚,就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来进行,在处罚程序上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属明显的涉嫌越权行为。
至于警方所说的可以有效制止终身禁驾人员在异地办证等现象,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现实中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硬件建设如全国各地警方系统联网,把终身禁驾者名单在警方内部网络上进行公开就可以了。而没必要让这些名单在公众面前出现,因为这样可能侵犯这些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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