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应名副其实 厂家不能拿消费者做人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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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应名副其实 厂家不能拿消费者做人质
2009年12月16日 08: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电摩条件》),引来坊间议论纷纷。因为这意味着明年1月1日起,众多车主必须经过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等一系列冗长手续才能骑电动车了。

  最近新的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出台,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反映最为激烈的是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因为新的规定将使绝大多数人放弃选择电动自行车,厂家会因此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过去很长时期,由于国家经济落后且在决策上不发展轿车,中国老百姓既买不起也没有轿车可买,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自行车都是中国人最重要的出行工具,成了中国的“国车”。改革开放后,在轿车一时还难以进入普通家庭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应运而生。

  所谓“电动自行车”,外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自行车模样,驱动车子前进的动力改用了电能。这一创新产品不仅免除了骑车的劳顿之苦,还让人们赢得了速度与效率,便很快在全国蔓延开来。据称,目前中国电动车的年销量达到2000多万辆,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消费和出口国。

  然而,一些电动自行车企业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不断加大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马力,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的标准,被这些厂家置于脑后,他们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重量甚至超过40公斤,设计时速甚至超过20公里,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所谓“电动自行车”,性能上与轻型摩托车一般无二。

  电动自行车的这种异化,给交通管理造成了困难,将它视作非机动车,走人行道,对真正的自行车和行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有关专家认为,电动自行车首先应该是自行车,应当轻量化,保留骑用功能,速度应该有所降低,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时速超过20公里,分类就属于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才能叫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对待,超过国家标准的就叫电动摩托车,按机动车管理对待,车主需要考驾照、戴头盔,在机动车道行驶。应当说这种意见既科学又合理,但是由于损害了有关企业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在他们看来,限制电动自行车的重量和车速,产品就会没有市场。由于这些企业的反对,电动车国家标准迟迟不能出台。

  围绕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争论,说透了就是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问题,担心消费者放弃购买电动车,就是担心企业的利益受损,惟独不担心电动自行车马力增大、速度提高,对消费者本人及他人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胁,不担心对整个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最近国家标准委公布的电动自行车标准,实际上对早先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重量由30公斤提高到40公斤,应当说这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妥协。

  然而那些企业的既得利益者,就是不想承担社会责任,他们貌似为不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户请命,实则是拿消费者做人质,要挟政府放弃对新标准的执行。按照他们的逻辑,“存在即合理”,法不责众,既然已经有了这么大的消费群体,就不该再出新标准,就该让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所谓“电动自行车”在马路上任意横行。照此推理,是不是不仅电动自行车不要限制重量和速度,连汽车也不要有强制性安全和排放标准,大街上更不要装红绿灯,最好连警察也不要,谁想怎么开车就怎么开,岂不天下大乱吗?

  我们非常赞成有关专家的意见:电动自行车首先必须是自行车,它的用途是用来减轻人们蹬车的疲劳,而不是作为一种出行的快捷方式。超过标准重量和时速,就不能叫电动自行车,就应当按机动车管理,这就如同煮饭,过稠了就成了米饭而不能再叫“粥”了,要知道,汽车在问世最初几十年,其设计车速还达不到今天电动自行车的时速。

  如果不是被既得利益蒙住了眼睛,对“电动自行车”的重量和速度进行限制,应该是很好理解的。顺便说一句,造成现在不合标准的所谓“电动自行车”泛滥,原因就在于过去有关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放任不法厂商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把电动自行车重量做得越来越大,动力做得越来越强,让“电动自行车”异化成了轻型摩托车,并成为一大产业,造成如今“积重难返”的局面。  (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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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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