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不按准驾车型驾车肇事,保险公司能否免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日前,昌黎县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今年2月,包某在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驾驶轮式拖拉机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轿车上2人死亡,交警队以包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认定包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包某曾于2008年5月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合同,保险期限1年。因此,死者家属起诉包某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共计17万元。
昌黎县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与商业险有本质区别,它的经营不以赢利为目的,并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使第三者在受到损害时能获得及时便捷的补偿。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的驾驶员有无过错为前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轿车上的受害者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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