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醉酒驾车或将适用刑法 同车乘客也会受处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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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醉酒驾车或将适用刑法 同车乘客也会受处罚
2009年10月12日 09:19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后醉酒驾车也许将适用刑法,乘客乘坐醉酒司机驾驶的机动车或将受到处罚。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

  醉驾将纳刑法调整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对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都有所加重,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机醉酒驾驶乘客担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所改变,对饮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拘留处罚条款,同时提高财产罚和资格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加重处罚;对醉酒驾驶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延长再次申请的时限和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的内容。引人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认定酒驾最低标准降低

  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对酒精测试标准进行修改,适当降低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此外,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挂钩;明确嫌疑车辆拦查、酒精检测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测以及设立检测机构、约束醉酒驾驶人等内容均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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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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