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汽车流通协会内部获悉,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新《办法》的出台指日可待。
早在2005年《办法》就已正式出台,后因多方意见于去年下半年开始进入修订,即将出台的则是《办法》的修订版。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透露,新修订的《办法》涉及了三个新亮点。首先是通过限定供应商的强势行为,平衡经销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新办法出台后针对经销商反映的压库、搭售等不合理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如果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供应商给予相应制裁。
其次是建立了行业监督机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部门制定了系列经营合同范本,其中包括对总经销商经营技术规范和授权品牌经销商经营技术规范,以及总经销商与授权经销商签订的授权合同范本。
第三是建立了退出机制,新办法规定,供应商不能无故取消经销商的授权,否则就要回购经销商的库存以及经销商过去因为建这个品牌所投入的基本维修设施等相关投入。汽车供应商的某一个车型停产,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要保持十年以上的配件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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