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公司申请注册“A4”商标遭到拒绝,将国家商评委诉至一中院。记者昨日获悉,一中院已受理此案。
诉讼材料显示,2007年1月,奥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A4”商标,国家商标局认为“A4”为常用型号表现形式,缺乏显著性,驳回申请。奥迪公司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复审,国家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A”及阿拉伯数字“4”组成,表现形式简单,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显著性,驳回复审申请。
随后,奥迪公司向一中院起诉国家商评委。奥迪公司称,相同类似商标在2009年之前被大量核准注册,商评委不能证明“A4”缺乏显著性。而且,奥迪公司作为世界豪华品牌汽车制造商,为中国公众所知晓。“A4”是奥迪系列车型名称之一,代表该公司生产的中级轿车,在报纸、杂志、网络上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一中院正在近一步审理此案。(王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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