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车辆投保三日后就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段先生怠于办理车牌照及行驶证,因此拒绝赔偿。段先生为此把保险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车辆损失险19065元。昨天(3月4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段先生说,他去年12月5日买了一辆轿车,并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在内的险种。三天后,段先生驾车撞上了小区台阶,花费修车费19065元。段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拒赔,保险公司表示,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交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码、临时移动证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段先生从购车到发生事故,已有三天时间,但段先生在这段时间内怠于办理车辆号牌、行驶证,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此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虽然认可依据保险合同处理,但对于“免责条款”提出了不同看法。“无牌照不保险应该有个逻辑顺序,即上牌照在先,保险在后,但现实中,购车人基本上买车当天就会向保险公司投保,来不及办牌照,这里面就有个时间差问题。”戴律师说,既然是“免责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应该用黑体字显著标明并提醒投保人,否则属于没尽到提醒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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