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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的宝马车被路边山上的落石击中,导致车损人伤。
车主先后获得了高速公路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没料到保险公司后来反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巨额保险金。
6月1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这场官司背后是什么?
路边落石造车祸
2005年3月1日,浙江温岭的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多万元宝马车从杭州返回台州。在途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坠落,砸碎了车前挡风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事故现场高速护栏被撕裂十多米长的缺口,车子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并构成9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当年7月27日,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此后,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经过协商,双方在2005年12月底签订协议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承诺得到补偿后,因本起事故或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涉,不再追究其他补偿或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钱。
2006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家用汽车损失险53.8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
保险公司“退赔”
张先生一算账,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80多万元,获得两家公司的补偿和赔偿共70多万元,自己亏了。但令他感到更“亏”的是,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6月底,保险公司对该路段经营业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意外得知张先生在获赔保险金之前,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相关协议。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张先生放弃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不应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008年2月,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保险金。
2009年初,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起诉,判决张先生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损失。张先生不服,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台州中院二审认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护坡措施和隔离措施,负有过错。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因此,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故终审判决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即张先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索赔程序错误
台州市中院法官认为,张先生遭受车损人伤令人同情,遗憾的是他走错了索赔程序。因为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法官提醒说,出了事故,索赔时要多长个心眼,防止走错索赔程序。作为普通百姓,对保险理赔相关条款有诸多误区。许多人像张先生,认为“我付了保费,出了险,你保险公司赔我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却不知保险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其中隐藏诸如酒后驾车“不计免赔”等条款。张先生如果明白地理解保险法中隐藏的“代位求偿权”规定,那么他明智的选择应该是先找保险公司赔偿,然后再找高速公路公司要求补偿。
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保险人所取得的这项权利,即为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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