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召回超850万辆汽车 召回潮汹涌索赔是难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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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田召回超850万辆汽车 召回潮汹涌索赔是难题
2010年04月05日 08:55 来源:理财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汽车召回是再正常不过的企业行为,然而近期丰田接连以创纪录的规模召回了超过850万辆的汽车,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召回大王”。据中国汽车召回网发布的召回公告显示,从2006年4月至今,丰田在中国的召回次数达到12次,涉及汽车119.3万辆(不包括雷克萨斯品牌)。无独有偶的是,继丰田之后,通用也步其后尘在中国市场召回了科帕奇、凯迪拉克CTS等多款车型。

  面对丰田和通用接踵而至的大召回,作为普通消费者更关心的是召回之后如何维修,召回产生的相关损失如何补偿?

  车主

  厂家应承担全部损失

  “将问题车送往厂家指定地点修理,有的十几公里,有的几十公里,这期间产生的过路费和消耗的油费,还有误工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甚至是上千元不等,这个损失不应该由我们车主自己承担!”

  “将问题车送往厂家指定地点修理,有的十几公里,有的几十公里,这期间产生的过路费和消耗的油费,还有误工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甚至是上千元不等,这个损失不应该由我们车主自己承担!”上海丰田车主尚小姐这样说,“买到存在缺陷的车辆已经让我觉得很倒霉了。”尚小姐认为,存在过错的汽车厂家不但要召回车辆,还应当承担由此为车主造成的损失,这才是对用户负责!

  北京消费者唐先生说,丰田汽车此次大规模的召回行为不仅对厂家本身来说是一次致命的打击,对正要将车卖掉的丰田车主来说更是个坏消息。受“召回门”的影响,丰田汽车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贬值。唐先生认为车辆的这部分贬值损失也应由丰田厂家承担。

  广州车主顾先生表示,除了车主在“召回”过程中的损失之外,有的车主在厂家宣布召回前,已经因缺陷导致了交通事故或已经自费修复了缺陷,他认为,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厂家也要承担。

  厂商

  不应承担过大召回成本

  主动召回行为本身就是汽车厂商对产品负责、对用户负责的表现,厂商不应该承担除召回行为本身之外过多的费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知名汽车厂家负责人在接受理财周报记者采访时称,企业承担过大的召回成本可能不利于今后召回工作的开展。

  他认为,主动召回行为本身就是汽车厂商对产品负责、对用户负责的表现,厂商不应该承担除召回行为本身之外过多的费用。

  律师

  瓶颈在于索赔无法律依据

  “召回”只是车辆生产厂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安全隐患的行为,的确没有涉及到费用赔偿的问题,但由此给车主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车主可以进行索赔;已经自费修了车辆缺陷的,车主有权利要求厂家进行赔偿。

  上海浦东汽车律师网的王律师在接受理财周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车主完全有理由向汽车厂商主张厂家召回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营运费等损失。不但如此,如果在召回之前已经给车主造成了损失的,车主也可以主张赔偿。

  据记者了解,从立法角度看,浙江是目前中国唯一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的省份,他们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对于唐先生提出的“受召回信誉危机影响,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贬值损失是否可以向厂家主张”,王律师认为,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会成立。

  对于车主主张的赔偿“召回”损失问题,记者也向王律师进行了咨询。王律师认为,“召回”只是车辆生产厂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安全隐患的行为,的确没有涉及到费用赔偿的问题,但由此给车主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车主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索赔;已经自费修了车辆缺陷的,车主有权利要求厂家进行赔偿。

  在我国实施汽车“三包”前,车主一旦碰到汽车质量问题,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汽车销售商行使索赔权。索赔的程序繁琐且效率较低。

  由于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到召回过程中车主的损失赔偿问题,一直以来,车主在汽车召回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营运损失等都是由车主自己承担。

  由于国内除浙江以外的其他省市对召回赔偿没有立法,因此对其他省市的车主来说,丰田和通用等依据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进行维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这一规定由于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因此广大的中国消费者将很难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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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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